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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布斯 利维坦的分析家 国家权力—怪兽利维坦之五 霍布斯的自由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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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1679年,霍布斯去世。仅仅九年之后,英国成功进行了光荣革命,确立了君主立宪的政治架构。这次革命所催生的1689年《权利法案》确立议会权力高于王室,同时确立了英国人民的基本人权和自由,使英国成为宪政制度的样板。光荣革命颠覆了霍布斯主权在君的理论,确立了主权在民的君主立宪代议制民主制度,同时使政党制度发展成熟,为英国工业革命创造了良好的政治环境。

英国思想家霍布斯(Thomas Hobbes)
英国思想家霍布斯(Thomas Hobbes) © D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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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霍布斯倾其一生心力,论证君主专制的合理性。但英国历史的发展却走了另一条路。

答:这是一个很有趣的问题。英国的宪政制度恰恰在霍布斯去世后不久建立了起来。不过霍布斯的主张并非空穴来风,因为他亲身经历了英国内战和克伦威尔共和国,也亲眼看到了推翻并处死君主之后的英国陷入了连绵不断的战争与克伦威尔的专权。所以他才在《利维坦》中大谈主权的不可让渡与分割,并认为只要主权完整,政府有能力保障和平和百姓生命财产的安全,那就胜过战乱的惨祸。但是问题出现了,一个臣民在避免战祸的前提下,完全受制和听从专制君王的意志,那么这个臣民还是一个自由人吗?他和一个奴隶有什么区别?因为我们知道,一个奴隶,虽然从生物学的意义上,他是一个人,但在社会意义上,他只是主人的一件财产,主人喂饱他,甚至能保护他的安全,但他并没有任何人的权利。在绝对主权者君主的统治下,百姓不也同样没有任何自主权吗?那么什么是人的自由呢?霍布斯给自由下过几个定义,其最经典的定义是,“不受阻碍的运动”(the absence of obstacle to motion)。他解释说,“当水装在容器中时,它是不自由的,因为容器充当了一种障碍物,阻止其流走。但是如果容器破了,水就自由了”。这个定义基本上是个物理定义。在欧洲传统思想中,自由是一个肉体与精神相结合的概念,特别是在谈及人的自由时,自由意志是核心观念。但霍布斯不承认他的定义仅仅是一个针对物体的定义。他说,“我所说的阻碍,指的是运动的外界障碍,对无理性与无生命的造物和对有理性的造物同样适用”。由此,他给人这种有生命有理性的造物的自由下了一个定义,“自由人一词,根据这种公认的本意来说,指的是在其力量和智慧所能办到的事物中,可以不受阻碍地做他所愿意做的事情的人”。

问:看来霍布斯并不否认人的自由。

答:是的,但关键在于,他只谈行动不受阻碍的自由,也就是他只关心你是做一件事儿还是不做一件事儿的自由。例如,我们说,这条路是free,意思是这条路免费,没有收费站,从而人可以任意通行。也就是说人在这条路上的行动不受阻碍。随后,他就推论出畏惧和自由相关。比如,一个人因为害怕被监禁,因而他还清债务,可他也可以不还债,他还债是由畏惧造成的自由行动。因此霍布斯说,“人们在国家之内由于畏惧法律而作的一切行为,都是行为者有自由不做的行为”。这话反过来说,就是你依法行事,因而你是自由的。问题又来了,谁来立法?霍布斯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是,自由与必然也相容。而在传统哲学中,自由与必然是对立的范畴。他的解释是一个无法辩驳的理由,人的自由意志都出自第一因,也就是上帝之手。所以这个自由意志是注定了的,所以是必然的。因为,“垂查并规定万事万物的上帝,也垂查人们按自己意志行事的自由,使之必须带有刚好只做出上帝所愿的行为的必然性”。有了这种必然性的自由,才是真自由。不过霍布斯可不是为了颂扬上帝的荣耀,他是要给尘世的主权者——君主以绝对的权力。他认为,人们已然通过互订信约而创造了一个人为的人,也就是国家。他们也订立了称为国法的锁链,这条锁链一头系在主权者的嘴唇之上,一头系在自己的耳朵上。也就是说主权者口吐国法,臣民洗耳恭听。而“臣民的自由,只是相对于这些锁链的自由”。所以,“臣民的自由,只有在主权者未对其行为加以规定的事物中才存在,如买卖或其他契约行为的自由,选择自己的住所、饮食、生业以及按自己认为适宜的方式教育自己的子女自由,等等。

问:霍布斯留给臣民的自由不多呀!

答:确实,都是些日常生活琐事上的自由,而生杀予夺的大权,是完全交给主权者了。不过,按照霍布斯的逻辑,既然臣民已经授权主权者,主权者的自由就是臣民的自由了。他批评古典政治学家,如亚里士多德、西塞罗等大家对自由的论述。他抱怨说,“人们由于读了这些希腊和拉丁著作家的书,所以从小就在自由的虚伪外表下养成一种习惯,赞成暴乱,赞成肆无忌惮地控制主权者的行为,结果弄得血流成河。所以,我认为可以坦白地说,为任何东西所付出的代价,都不像我们西方世界学习希腊和拉丁文著作所付出的代价那样大”。这话说得足够惊世骇俗。事实恰恰相反,人们从古典政治学中,学到了基本的权利与自由,包括霍布斯本人也是从这里汲取的政治学养料。只是他从出生就甩不掉的那个孪生兄弟“恐惧”,让他对一切社会动荡都深恶痛绝。更不用说,他心心念念的主权者国王都被砍了头。由此,霍布斯坚信,现世的自由已经太多了,“因为在我们服从这一行为中,同时包含着我们的义务和自由”。不过霍布斯从另一个角度,给出了对个人自由的另一种解释,即“每一个臣民,对于权利不能根据信约予以转让的一切事物都具有自由”。这和他在讨论主权时,对信约的定义一致,即有些权利是不能通过信约转让的,这是自然权利,比如,“不防卫自己的身体的信约是无效的”。因为他一贯认为,不正常的死亡和伤害人身是大罪,所以,“如果主权者命令某人把自己杀死,弄残废,或对从事攻击的人不予抵抗,或命令他绝食、窒息、摒弃医药或放弃任何其他不用就活不下去的东西,这人就有自由不服从”。这反映出霍布斯对生命的珍视,我们能从下面这段话看出他的人为情怀,“臣民对于主权者的义务,应理解为只存在于主权者能用于保卫他们的权利持续存在的时期,因为在没有其他人能保卫自己时,人们的天赋自卫权利是不能根据信约放弃的。主权是国家的灵魂,灵魂一旦与身躯脱离后,肢体就不再从灵魂方面接受任何运动了”。他的意思是说,主权者君王必须能为臣民提供安全保障和和平,这是主权者服务于民的义务。若他做不到这一点,臣民背弃主权者就是合理的。所以霍布斯让主权者拥有至高权力,恰是让他保障人民的自由和平安。人民放弃自己的权利,也是为了换取自由与平安。英国剑桥学派大师斯金纳,在分析包括霍布斯在内的早期自由学说时指出,“一旦一个政治共同体,丧失了按照自己的普遍意志而行动的能力,开始屈从于野心勃勃的一个伟大者的意志时,他的公民将发现自己成了他们主人目的的工具,因而将丧失他们追求自己目的的自由,因此一个受奴役的共同体,必然伴随着个人自由的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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