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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制度的故乡英国 关于1640年英国革命---诛杀暴君之二 国会觉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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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在英国宪政民主制度中,国会是最重要的构成要素。有国会,统治的权力就有限制。所以建立宪政制度的过程,始终伴随着国会与国王的斗争。1640年英国革命就是这个斗争的高峰,随后,英国的宪政建设虽还有起伏,但道路已经开通。

英国国王查理一世Charles Ier d'Angleterre, par Daniel Mytens (1632)
英国国王查理一世Charles Ier d'Angleterre, par Daniel Mytens (1632) © D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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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英国国会的历史是一个有意义的题目。

答:当然,所以今天我想花一点时间来介绍一下英国国会的产生和发展的历史。在英国立国之初,统治国家的权力基本上由国王独享,因为那是一个马上得天下的时代。但是宗教的力量越来越起作用,以武力征服取得统治权的军事首领,需要一种政治上的认可,证明他统治的合法性。在盎格鲁-撒克逊人草创英格兰国家时,政治认可是通过宗教认可来实现的。因为基督教会是当时唯一有组织、有信条的力量。通过他们的认可,世俗的君王的合法性有了神性,像法兰克人的国王克洛维,就是在兰斯大教堂举行涂油礼,使自己成为具有正当性的统治者。于是,教会组织系统中的主教、教区负责人,就成了国王施政所需要依靠的人。由此出现了贤人会议(witnagemont),英语大词典把这个词称为“盎格鲁-撒克逊时代的议会”,其实称它为“贤人会议”更贴切,因为它就是国王有事儿需要找人商量的时候,找来的一个精英小团体。参加的人有主教、郡守、国王信任的骑士和重要的贵族成员。但这个贤人会议没有立法权,而且其人选由国王任命,也没有开会的固定时间,它对国王的约束是相当有限的。当遇到一个强势国王时,贤人会议几乎就言听计从了。而且国王利用分封贵族,任免教职人员的权力,几乎可以控制贤人会议。

问:威廉一世征服英国之后,似乎把诺曼王朝的制度一起带到了英国。

答:是的。因为诺曼王朝实行的是成熟的中央集权制,所以他在英格兰站稳脚跟后,立即把贤人会议改成大评议会(Great conceil)。参加这个会议的人,都是他分封的大领主、贵族、皇亲国戚。据《英格兰宪政史》的作者梅特兰说,1254年到1265年之间,Parliamentum这个词开始使用,取代了以前用的那个词Colloqueum,这个拉丁词的原意是谈话。这也可以看出,议会的功能就是商量事儿。Parliamentum这个法文词也是谈话的意思。梅特兰说,“正是在这一期间,Parliamentum一词开始逐渐使用,从约翰王那里强行获得大宪章的那个会议,此时也被回溯性地称为蓝尼米德议会Parliamentum Runimede”。这说明议会这个机构就是社会同国王讨价还价的地方。国王的对立面是经常变化的,早先是贵族,后来是社会各等级代表,直到1295年,这个名称才被正式用于现在意义上的,由社会各阶层代表组成的议会。它具有立法权,并对国王的行为进行监督。1295年,爱德华一世召集了由三个等级,即贵族、教士、平民共同参加的会议,史称“模范国会”(Complete and model parliament),民国时候把这个词翻作巴力门。

问:那为什么国会又分成上下两院呢?

答:因为社会各等级利益诉求不同,城市贫民和小贵族、无产业的骑士基本利益相近,而贵族和大土地所有者、教会高级成员利益相近。这样,议会的任何讨论都很难形成一致意见,徒费时间。于是,议会分裂成贵族及上层人士组成的贵族院,也就是上院,贫民、小贵族、无地产的骑士组成平民院,称为下院。这个区分是有好处的。下院代表性广泛,所以难免有偏激的议案,上院学识较高,持论稳重,可以拨乱反正。所以英国国会上院同时又是英国最高上诉法院。在伊丽莎白一世统治时期,国会议员就敢于向女王挑战。要知道,这位童贞女王可是具有不容挑战的权威。但是由于王室权贵任意颁发专利权,并从收益人那里获取回扣,这无形中增加了民众的负担。在一次下议院辩论时,一位议员高声朗诵他手里的专利名单,从制铁业到制造沙丁鱼的方法,真是五花八门。议员们愤怒了,有一位当场高喊,“有没有如何烤面包的专利权”?伊丽莎白女王为了平息国会的愤怒,立即下令取消了多项专利权,她对下议院发表演说,“上帝置我于万人之上,我实感荣幸,但我能依靠你们的爱戴治理国家,则是最大的荣幸”。这位至高无上的君主,也要照顾国会的意见,可见国会在英国政治结构中的份量。

问:可是詹姆斯一世对国会可不客气。

答:是这个情况。詹姆斯一世是苏格兰女王玛丽·斯图亚特的儿子,当时的苏格兰完全没有英格兰自大宪章以来的法制传统,他对什么是法律、君主与国会的关系是什么,一无所知。比如,大宪章的原则是,“国王只能根据人民赞同的法律实行统治,不应该把人民不赞成的东西强加给他们”。但詹姆斯接受的是君权神授、君王绝对权力这一套观念,所以他继位后召开的第一届国会,就提出国王特权的问题。丘吉尔记述了国会的反应,“下议院起草了一份措辞恭敬而语气坚定的奏折,提醒国王说,他们的权利包括选举自由、言论自由以及在国会开会期间免遭逮捕的权利。他们在奏折中还抗辩说,国王的特权可以轻易地与日俱增,而臣民的权利多半是长期原封不动,而人民在他们比较了解的问题上发出呼声,是上帝的旨意”。我们可以看出下院的回答已经认为他们是人民的代表。依据英国的宪政原则,国会是管钱的。詹姆斯一世从苏格兰的穷乡僻壤跑到当时最发达的城市伦敦登基,又一身兼两个王国的国王,有点儿一夜暴富的感觉。所以他花钱大手大脚。可每当有财务上需要的时候,他又不得不找国会,而国会认为,国王自己的领地和特划给国王的海关税收,已足够国王自用,不能再向国会要钱。结果,国王和国会的关系急剧恶化。除了要钱,詹姆斯一世不召集国会开会。

问:这不等于废除了国会的功能吗?

答:当然。时任大法官的培根,就是那位宣扬“知识就是力量”的哲学家,在权势面前卑躬屈膝,一味迎合国王,说国王的专制统治是有充分理由的。这个人人品很差,贪权贪利,后来因为受贿罪而受到了惩罚。而与培根持相反意见的,就是上次我们提到的科克大律师,他坚称,当国王与国会发生冲突时,应当由法官依据英国习惯法来裁决,法庭有权审查国王和国会的法令是否合法。这就是宪政制度中最重要的一条原则,司法审查。没有这一条,法律就是不可靠的。可詹姆斯一世认为,法官可以在国王和国会冲突中充当仲裁人,但法官的地位和国王任命的其他官员一样,必须听从国王的指挥。培根很无耻地宣称,法官应该做“国王指挥的雄狮”,但科克及当时国会的一批议员,却坚持认为法律不能任人杜撰,也不可更改,因为它是英国人千百年来积累下来的东西。我们只需发现它,解释它,依据它来判定正义与非正义,有罪无罪,公正与不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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