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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制度的故乡英国:英国革命——诛杀暴君之四 权力的限度:审判国王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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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西方自然法传统阐明了超越于人世实定法的最高原则。但在人类社会中,贯彻施行这条原则,仍然需要法律人士的具体操作,需要他们的勇气、学识和献身精神。没有这些,多么美妙的理论也属空谈。

英国国王查理一世Charles Ier d'Angleterre, par Daniel Mytens (1632)
英国国王查理一世Charles Ier d'Angleterre, par Daniel Mytens (1632) © D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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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要审判至高无上的国王,必须有强大的法律思想的支持。

答:是的。因为在君权至上理论的支持下,“King is law”,国王即法律是一条不成文却深入人心的原则。就像霍布斯所论证的,君王就是主权。麦斯特更进一步推论,由于国王就是主权者,一切权力都来源于他,所以,“他的人身神圣不可侵犯,没有任何人拥有罢黜或审判他的权利”。但是有一些重要的法律人士,他们既是法律界的从业人员,又是重要的法学家。他们大多是自然法的信奉者。在他们心目中,在实定法之上,存在着另一种自然法,它是永恒的、神圣的、超越尘世一切权力的至高权威。它是人类社会一切正义与道德的源泉和基础。自然法评定正义的标准,不依人的地位与权力,它依据自然理性的要求。在它面前,人人平等。在英国,这一派的代表人物就是爱德华·科克。他在伊丽莎白一朝被任命为总检察长,在詹姆斯一朝,他是民事高等法院的首席大法官,在查理一世一朝,他主持起草了著名的《权利请愿书》,为捍卫自大宪章以来英国人的自由权利大声疾呼。在他的《判例汇编》中,他宣称,《大宪章》是“英格兰之诸自由权利的大宪章,之所以这样说,乃是因为它使人们得到自由”。正是基于捍卫自由的理念,他勇敢地对抗君王逾越法律的要求。当詹姆斯一世要求由自己来裁决案件时,他回答道,“法律是一门需要长时间的学习和历练的技艺。只有在此之后,一个人才能对它有所把握。因此我要说,陛下应当受制于法律,而认可陛下的要求则是叛国。对于我所说的话,布拉克顿曾这样说过,‘国王应当不受制于任何人,但应受制于上帝和法律’”。

问:以英国这样深厚的法律传统,审判国王应该是有理可据、有法可依的。

答:是的。不过还有一个角度可以提供理由,那就是宗教。负责起诉查理一世的约翰·库克就是一位虔诚的清教徒。他写过一本小册子来论述君王在上帝面前毫无特权,甚至为上帝所厌恶。他引《圣经 旧约》中的话,“他们立君王却不由我,他们立首领我却不认”,“我在怒气中将王赐你,又在烈怒中将王废去”。库克认为,“一个自由的民族,无需将自己置于任何必朽坏的人之下”,而“成千上万的人民,由于一个人的贪欲而处于水深火热之中,且这种痛苦状态可能由一个孩童甚至白痴来继续掌控,这不仅有违理性,且上帝也不赞成”。与库克站在同一阵营的英国大诗人弥尔顿也以如椽巨笔撰写了《为英国人民申辩》,痛斥法国保皇学者萨尔美夏斯为英王辩护的文章。弥尔顿也同样引用《圣经 旧约》《士师记》,声称,犹太人“既然能够由于苛政而将士师审判定罪,并由于厌恶和愤恨这些而要求立一个国王,难道在国王破坏一切法律时,他们就不能加以惩罚或约束吗?他们希望有一个国王,但并不等于他们想要一个高于法律的君王”。当这些共和派把法律和上帝的意志结合起来时,他们就义无反顾地要审判国王,因为他同平常人一样犯下了罪。

问:那么查理一世被起诉的罪名是什么呢?

答:首先是国王挑起了两次内战,让英国人无故付出鲜血和生命的代价。他唆使苏格兰军队入侵英格兰,并用英格兰人的捐税支付苏格兰军队的报酬。其次,他亲自指挥战斗,下令保皇党的军队屠杀英国百姓。根据英国法律中的个人责任条款,他必须对此负个人责任。再次,为了避免今后的君主以查理一世的行为为理由,援引君主独裁权,排斥议会对君主的制约,随意动用武力对付人民,也必须审判国王,以儆效尤。但是查理一世始终不承认共和派,主要是克伦威尔手下的新模范军组织的法庭有审判自己的权力。而共和派内部,对这场法律斗争,意见也不统一。他们有些人认为,应该采取暗杀的方式解决这一问题,或者下毒,或者诱使查理逃跑,以便把处死国王当作一桩意外。在英国王位继承史上,这类事情曾发生过。但是,军队和国会最终选择公开审判,因为他们相信这种审判“能让所有君主知道,他们必须要为其生命中的邪恶行为负起责任并接受惩罚”。而且,正像罗伯逊指出的,“公开性一直是盎格鲁-撒克逊法律的传统”。共和派选择公开审判国王,是要证明他们是英国法律传统的继承人,况且这是一场彰显上帝意志的审判。在上帝面前,一切都是光明磊落的。共和派决定法庭将适用普通法,并允许被告为自己辩护,检察官必须证明被告有罪。这就需要传唤证人、出示证据,进行法庭辩论。罗伯逊指出,“从这个意义上讲,这实在是个大胆的做法,因为它大大超越了当时的英国法及《维斯特伐利亚条约》后已知的世界法律体系。没有先例表明对国家元首进行审判是可行的”。

问:不过这次审判意义深远。当代国际刑事法庭几场对国家元首的审判,也是循例而行。

答:是的。对塞尔维亚的米洛舍维奇的审判,对俄国总统普金的通缉令,都是国际刑事法庭的工作。罗马尼亚、伊拉克等国组织的特别军事法庭,对齐奥塞斯库和萨达姆·侯赛因的审判,依据的也是同样的原则。甚至文革过后对四人帮的审判,也属同样性质。法庭审判的是四人帮,但真正的罪犯是谁,大家心知肚明。克伦威尔请了两位大律师怀特洛克和维德瑞顿主持。可这两位胆小怕事,装病躲避。于是勇敢的法律人布拉德肖和库克就接过了这副历史重担。一个担任审判委员会主席,一个担任副检察长,负责起草起诉书。

问:库克是个什么人呢?

答:约翰·库克是个农民的孩子,出生在博斯沃思村。他受洗的日子是1608年9月18日,依照常规推测,他应该在几日前出生。他父母都是虔诚的清教徒。贫寒的家境让库克从小就学会过一种坚韧、顽强、笃信的生活。他的父亲没有能力送他入剑桥这样的名牌大学,但有一位富有的清教徒,在牛津出钱,建立了一所专为贫困生而设的学校。他学习极为勤奋,是个品学兼优的学生。后来他进了英国最著名的格雷律师公会当实习生。在1631年,他获得了律师资格。当时律师公会的学习期长达七年,前三年学神学,后四年学法律。所以库克不仅有坚定的信仰,也有深厚的神学修养。只是,他吸取的是上帝面前、人人平等这种清教的信念。在他心目中,君权神授似乎并未赋予君王特权地位,而不过是上帝管理国王的方法。他说,“国王由上帝监督管理,国王如果背叛自己的国家,就是对上帝的背叛。作为惩罚,上帝将会把他们送入敌人手中”。年轻的库克在1638年前后,往欧洲大陆游学,回国后他成立了自己的律师事务所。他曾做过斯特拉福德爵士的秘书,在议会首脑皮姆起诉斯特拉福德叛国罪时为他辩护。所以他在政坛一度受到冷落。但他努力为贫苦人提供法律服务,被人称为“穷人的律师”。现在他被命运驱使,成了起诉国王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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