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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国安23条立法

香港拟立新例维国安 新增「境外干预罪」 国际及本地组织全可「被停运」

在备受民主国家批评为严苛的《港区国安法》之上,港府打算再就当地小宪法第23条有关国安罪类进行立法,主要针对间谍和境外人士,包括立例禁止任何人配合境外势力干预中港事务丶禁止本地政治性团体与外国或台湾的政治组织有联系等,而其他修订或新增罪行亦会加添域外效力,令身处香港境外人士亦同样有可能被检控。

2024年1月30日,香港特首李家超(中)、律政司長林定国(左)及保安局长邓炳強(右)公布有关国家安全新例的建议方向。(政府新闻处图片).jpg
2024年1月30日,香港特首李家超(中)、律政司長林定国(左)及保安局长邓炳強(右)公布有关国家安全新例的建议方向。(政府新闻处图片).jpg © 法广/港府新闻处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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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叛乱罪打击类似2019年抗争运动

港府亦针对2019年反修例运动期间的大型游行和冲击,称现行的暴动罪(riot)不足以反映问题的严重性,须立「叛乱」罪以禁止。根据建议,凡意图(或罔顾是否会)危害中国的主权丶统一或领土完整或香港整体的公共安全,而在香港作出暴力作为,便算触犯「叛乱」罪;相应而言,现行煽动罪的罚则亦应加重。

香港特首李家超今(30日)早召开记者会,宣布就《基本法》第23条禁止的七类涉及国家安全的罪行进行本地立法。当局指,有关禁止分裂国家和颠覆中央人民政府的罪行已包括在《国安法》中,毋须包含在新例中。这意味新例需立法禁止叛国丶煽动叛乱丶窃取国家机密丶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进行政治活动,以及禁止香港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等五类罪行。

谘询文件共计有九章,保安局长邓炳强表示,大部分的立法建议都是「完善」现行法例,包括删改有关殖民时期的提述。但细看文件,可见不少是影响范围甚广的新罪名,特别是针对境外人士的。

失实陈述 影响履职或选举 均骚「干预」

当中,港府建议订立新的「境外干预罪」,禁止任何人配合「境外势力」丶以「不当手段」干预中港事务,即属违法,而所谓的干预效果是指影响中港行政丶立法及司法等机关履行职能;干预香港选举;以及损害中港或中港与外国的关系。至於「不当手段」,则包括「明知而作出关键失实陈述」丶威胁使用暴力丶使人精神受创伤或过分受压,以及威胁令人声誉或财政受损等。

邓炳强又说,会透过「完善」现行《社团条例》,禁止政治性团体和「外国或台湾」的政治组织有联系。但文件实质上包括的范围甚广,由现行条例只监管注册社团扩大至所有在港组织,连本地的校董会和业主立案法团丶以至外国在港组织均受规管,只要保安局局长「合理地相信」,禁止该等组织在香港运作,「是维护国家安全所需要

者」,便可在刊登宪报後禁止其运作。

新例拟断港亡港人组织 域外效力因罪而异

另外,为针对部分港人流亡海外後成立组织,接受港人资助或向港人提供援助,并继续针对香港,港府建议禁止这些与香港有关联的「危害国家安全的境外组织」在香港运作。一旦被禁,任何人都不应在香港代表该组织进行活动或向其提供任何形式 的援助。

当局又建议就新例涵盖的五大类罪行订立「域外效力」,但文件未有说明具体的域外效力范围,而是会在拟定各项罪行後再厘订。港府声称,此举是要确保每项罪类的域外效力与有关罪类的性质相配合及相称。

当被问及有关建议如何令非政府组织,特别是国际组织的在港分部安心时,特首李家超只是表示,所有非政府组织和商界均希望在一个稳定而安全的环境中生活,而这正是今次23条立法的目的。港府强调,建议会确保有利於巩固香港作为国际都会及国际金融中心的因素不受影响,让正当的国际交流活动继续在香港顺利进行,对个人权利和自由的限制亦「应属非常有限」。

禁窃「国家秘密」 按中国标准

至於在中国境内亦被指滥用及吓跑外资的间谍罪,则与禁止「窃取国家机密」罪一并处理。邓炳强指出,会新增条例禁止现代间谍活动。根据文件,意图(或罔顾是否会)危害国安而勾结「境外势力」向公众发布虚假或误导的陈述,以干扰香港特区事务,即属违法。另外,参加或支援境外情报组织或接受境外情报组织的利益,亦属犯罪。

至於所谓国家机密,当局订明,会「充分考虑」中国法例法规中对「国家秘密」的定义来在港立法。不过,中国的国家秘密定义早已被指过分含糊和广泛。

根据谘询文件,凡与中国有关的「密级」资料,在没有合法权限下披露便相当可能会危害国安,故均属「国家秘密」,范围有七大类,当中不单止包括一般可以想像的国防和外交,还包括可以无所不包的中港事务之「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丶中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秘密丶中港科技发展或科学技术的秘密丶维护国安或香港侦查罪行的秘密,以至中港关系的秘密等。

文件没有谈及何谓重大决策,但中国官媒惯性把领导人讲话称为「重要讲话」。

港府更特别针对「危害国家安全的破坏」活动而新辟章节应对,邓炳强指出,建议新增透过电脑或电子系统危害国安的法例,并在现行「不诚实使用电脑」基础上引入新罪行。 

除了立新例,当局亦建议扩大涉罪元素以作规管的,例如在有关「煽动叛乱」罪方面,条例建议把煽惑叛离的对象,由针对警员扩阔至包括针对制定及执行公共政策的政府公职人员,而煽惑有关人员擅离职守亦属违法。

李家超强调,23条立法的原则是落实「一国两制」方针丶尊重和保障人权,以及遵行法治,坚持积极预防和依法惩治危害国安的行为和活动。他重申,23条立法是香港回归26年来仍未履行的宪制责任,必须尽快做,尤其是经历 2019年「港版颜色革命」後,众人均明白国安的重要性,强调相关风险严重丶真实和可以突如其来,早一日修补短版,风险便少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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