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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经济

港商在港借贷却遭中国指为诈骗判囚 有社论指修例引渡疑犯例两难 不如放弃

正当港府积极修例以便可以应中国要求而遣送疑犯到中国受审之际,民主党立法会议员涂谨申披露一宗港人求助个案,指一名港商向在港的中资银行贷款,无力偿还后,于深圳被捕,遭银行在吉林省起诉,控以刑事的「合同诈骗罪」,结果被没收所有家财和入狱18年。涂谨申指,这是将香港一宗民事案件不合理地变为内地处理的刑事案,既违反一国两制,亦反映港府修订《逃犯条例》存在忧虑,条例一旦获得通过,容许中国从香港引渡疑犯,港人以至其他来港人士将会更加担心自身安全。

2019年3月12日,香港众志向官员抗议港府修订条例,容许中国引渡在港疑犯受审
2019年3月12日,香港众志向官员抗议港府修订条例,容许中国引渡在港疑犯受审 香港众志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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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宗最新披露的个案,涉及港商郭春生,他在1996年以公司名义与招商银行香港分行在香港签订抵押贷款协议,抵押品是公司持有的一间中国内地公司的部分股权。但郭的公司其后未能履行还款协议,招商银行提出诉讼。郭姓港商于2007在深圳被捕,2009年被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刑事起诉,指郭隐瞒有在内地公司股份分红的事实,一审被判无期徒刑及没收所有财产;其后在2012年获省高级人民法院减刑至十八年,至今已服刑十年。

涂谨申又透露,招商银行于2011年向郭的中国公司进行民事诉讼,但被法院驳回,反映中国法院界定商业诈骗和民事纠纷的定义含糊不清,有法院胡乱作判。他指出,港商向中国的银行进行抵押贷款,十分普遍,事件可令投资者信心尽失。

长春法院的判决书披露,香港商业罪案调查科曾向中国警方提供相关资料,商罪科一直没有就案件刑事调查郭先生,亦没有将他拘捕,身兼立法会保安事务委员会副主席涂谨申指出,这反映相关纠纷在香港并非刑事案件。他认为,案件应该属于商业纠纷,是民事案件,而且涉事人和公司以及签约行为均属港人或在港发生,应以香港法律为依归,现时由中国法院审理,并不恰当,而且签约人是公司,郭不应付上个人责任。

另外,近年立场倾向保守的《明报》社评今天亦指出,修订《逃犯条例》的两难,在于港人对中国人权法治缺乏信心,担心条例被滥用,若为安抚商界而作出迁就商界的规定,无异为商业罪犯提供保护伞,那不如索性放弃修订。

近日有商界建议,修例时剔除商业罪行,被大律师公会成员批评为不公平;前警务处长曾伟雄其后建议,以「先暴力、后经济」的方式来分阶段立法,社评认为,基于公义,修例不应迁就商界接纳上述建议,否则就是变相为商业罪犯提供保护伞和特权,若此,不如索性放弃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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