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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制度的故乡英国 大宪章的诞生之四 大宪章的基本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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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经过铁血之争,贵族们逼迫约翰王坐到谈判桌前。这不是一个简单的输赢问题,而是创造了一种政治运作的方式,一种治理国家的模式,那就是统治者和被统治者拥有各自的权利,这些权利必须以法律认可并被双方遵守。违反了这些法律,就是不义之罪,必须得到惩罚。

英国『大宪章』
英国『大宪章』 © D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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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大宪章的确立,包含了一系列影响深远的启示。你给听友们概括一下?

答:你交代的这个任务可不简单。说实话,我简直不敢接受。古往今来,不知有多少研究这个问题的鸿篇巨制,我也只能借助这些研究成果,简明地给听友们介绍一下,让听友们对大宪章有个大致的了解。好,我先以《约翰王》一书的作者马克キ莫里斯的话来作一个概括。他说,党最为重要的是,未来的国王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统治,这是约翰王留下的永恒遗产。他失去了祖先们留下的大陆帝国,使英格兰四分五裂,惨遭战争的蹂躏,但他的压迫导致了一份法案的产生,从而保证了上述惨剧不会再次在英格兰上演。该法案同时也象征着臣民获得了反抗暴君强权的权利媒。听友们要记住,大宪章的意义很多,但核心的精神只有两条,一,统治者的行为必须有法律约束;二,臣民有反抗暴君的权利。而余下的具体规定,则都是在上述两个原则的保护之下的具体权利。1215年颁布的《大宪章》共63条,因为后来又有几次修改,几次重新颁布,所以大宪章有好几个版本。

问:那你就依据最原始的版本,给咱们听友们介绍一下吧。

答:好。应该说当时的英格兰贵族,文化水平不高,对于什么是法治,什么是人治,也区分不清。但是他们凭直觉知道,什么是自己的权利,国王侵犯了这些权利就是不正义。这就是我们前面多次介绍过的自然法观念。这个观念的根基就是权利、正义,是上天赐予每一个人的。当这个观念和基督教信仰结合起来之后,就形成党上帝面前,人人平等媒这一坚不可摧的信条。结果就是,即便君权神授,那么同样,个人权利也是神授。中国人爱说,官大大不过天去,就包含着这个意思。为什么呢?因为有一个自然法的律条在统摄着一切。这就是罗马法查士丁尼法典中的那句话,党还有一种法,它表现了一个更崇高、更持久的准则,那就是自然法,它相应于永远善与正义的事物媒。从这个原则出发,贵族们便要求约翰王必须尊重他们的权利,这就是《大宪章》第2、3、4、5诸条所规定的,伯爵和男爵在继承财产时,只需缴纳100英镑,而不能由国王任意规定。继承人若未成年,则监护人必须在他成年后交回他的全部财产,且不得征收遗产税,等等。因为若没有这些规定,国王在某个贵族死后充当监护人时,会随意处置未成年的继承人的财产,有时竟据为己有。再有,就是征税权,贵族们最头疼的就是这件事儿,国王要打仗,要举行什么活动,就想个名目让贵族们交税,而且税率任意定,有时高得离谱,所以《大宪章》第12条就规定,党除有王国参议会之共识,不得征收任何免除兵役税与贡金媒。这就限制了国王任意征税的权力。也就是说,征税不是由国王说了算,而要由王国参议会通过,而参议会的人选则是由贵族们推举的代表,这就是后来党无代表不纳税媒原则的萌芽。

问:约翰王本来就喜欢制定法规来强制贵族纳税。这下贵族也拿起了这个武器。

答:对极了。这可以说是一个良性开端,比较中国的古代文明形态,就不存在贵族与皇帝达成法律平衡这回事儿。在中国的古代思想中,法律只是统治、控制百姓的工具,《管子》中就说,党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媒。这就是说,法律这个东西,就像木匠打家具时候用的那个墨绳儿,那是划定界限、规范尺寸用的。这个法律,只出自统治者的意志,而没有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的博弈,和通过博弈划定各自的权利范围。打个比方,《大宪章》搭起一座结构完整均衡的大厦,双方的妥协与信守,使这座大厦不会倾覆。而且,能缓慢稳定地发展。而中国古代的统治结构是压迫性的,自上而下的统治,这种结构不遇到危难,看上去很稳固,一遇危难就全盘崩塌。所以中国几千年来不断见到改朝换代、推倒重来,新旧王朝交替,从来不是和平交接,必是杀得你死我活,最后胜者重新开始这个过程。从夏商周到清末,社会基本上没有根本性的转型和进步,只是改朝换代,社会取得的物质进步不断被打断、破坏、摧毁,直到清室退位,民国共和,才开始向现代社会的过渡。而这个过渡的枢纽就是立宪。看看清末立宪过程的艰辛,就更能体会《大宪章》的意义。中国研究法律文化的权威梁治平教授曾经总结过法律文化最要关注的问题,党人们如何看待法律?他们是否愿意通过法院来解决纷争?法官们受过什么样的训练?他们实际上怎样判案?法律与宗教的关系怎样?与道德的关系又怎样?法在整个文化中居于何种地位?它有何种社会功能?它对此一社会中成员,具有什么样的意义?媒粱先生提出的这些问题,有的在《大宪章》中已经表明得相当清楚。

问:对,上次你提到了类似人身保护法的条款。

答:是的。第38条规定,党各执事将不得按照个人的意愿审判任何人,除非邀请可靠的见证人媒。这就为陪审团制度开了先河。39条规定,党任何自由民,如未经其同级贵族的合法裁判,及本地法律所允许,皆不得被逮捕,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权,流放或受任何损害媒。像这样重要的条款,800多年后的今天,在一党专制的国家内,仍然不能实现。由此可见,《大宪章》具有何等的前瞻性。再有第41、42条,明确规定了人民的迁徙自由权。第60条明确指出,党上述命令中所公布的一切习惯与自由,就应用范围而言,应要求全国臣民,无论是否神职人员,一律遵守。就属于各贵族的范围而言(一切贵族),应为其附庸共同遵守媒。这就强调了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媒。更重要的是,第61条规定,由25名贵族组成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国王是否遵守了大宪章。若发现国王不守承诺,则这25名贵族,可联合全国人民,运用一切手段,包括夺取城堡和土地。这就使明文规定了,国王若违反大宪章的规定,贵族可向他开战。这就说明,《大宪章》的签署人意识到,法律所规定的权利,要以武力加以保卫。英国大哲休谟对《大宪章》有一个精辟的总结,他说,党一代又一代的英国人,对宪章特别钟爱,将它们视为保卫国民自由与独立的最神圣堡垒。这些宪章保障了各等级的权利,全民族都热心维护它。在某种意义上,它们构成了英国君主制的基础和某种原始契约,限制了国王的权威,保证了臣民有条件的效忠。虽然宪章经常受到侵犯,它仍是贵族和人民伸张权利的依据,因为任何违反宪章的判例都不能成立。几百年来,王室和武断的权力,对宪章的不断侵犯,不但没有削弱,反而加强了宪章的权威媒。这段话,可以说道出了大宪章的精髓。好,关于大宪章的介绍就到这里,我们下次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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