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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司法

终审庭裁定用自己电脑不构成“不诚实取用” 香港将掀翻案潮

在过去,有人假使用自己的手机或电脑进行偷拍行为,或从事任何一般性违法行为,香港律政司都一律控以“不诚实取用电脑”罪,而且一般都能将嫌犯绳之于“法”,但终审法庭4日在一宗裁定中,变相判处律政司过去惯用的这条检控“万能钥匙”,已经不再万能,因为终审法院非常任法官范礼全撰写的判词指出,使用自己的电脑,不能构成不诚实取用电脑罪。在这宗裁定下,被控上述罪名的一家小学4名教师泄露试题案,所有被告维持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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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终审法庭的裁定具有法律援引先例地位,而过往不少此罪的定罪案件涉及使用自己电脑,法律界人士相信,势将掀起翻案潮。终审庭的裁定亦曝露了法律漏洞,例如在私人地方偷拍的罪行无罪可告。

终院5名法官一致驳回律政司司长针对4名无罪教师的上诉。法官范礼全撰写的判词指,《简编牛津英语辞典》对“取得”的定义不是指一个人使用自己的装置,“取得使用”(obtain access)应指未获授权下使用电脑,若解读为使用自己设备,法律的诠释和文字的定义相互只会是格格不入。前立法局文件显示立法目的是针对犯罪者使用他人电脑犯案的情况,法例界定电脑罪行时,都是涉及使用或误用不属于犯罪者本人的电脑。判词提到,若当初立法时写下的条文为“使用电脑”(use a computer),便不太可能出现如今只限于取用他人电脑的较狭窄诠释。

对于律政司上诉时指,1993年立法时未能预视多种使用电脑犯案的情况,包括上载色情影片到互联网、发放载有虚假资料的电邮等,若采用狭窄诠释会损害法律打击电脑罪行的效用,终院认为过阔的诠释会衍生出其他超越立法原意的罪行,更指出律政司看来想法庭协助保护一项有益的政府政策,但那不是法庭的职能,法庭不会因觉得某种目的有益,就把法律解释成符合该目的。

4名教师泄露试题案,律政司去年遭高院驳回上诉后,已急煞停同类案件的检控,截至昨天仍有11宗警方案件及2宗廉署案件,要等候终审结果才可处理。律政司4日称尊重终院裁决,判决有助澄清法例条文和法律观点,会与执法部门联系,检视是否继续以不诚实取用电脑罪提控,或改控其他控罪。律政司提醒,大部份针对现实世界的法例,如盗窃、欺诈等,均适用于互联网上犯罪;而本案的不诚实取用电脑罪,仍对非法入侵或取用他人电脑等行为有效力。

港大法律学院首席讲师张达明告诉苹果日报,终院判决达到拨乱反正的效果,他批评警方和律政司过往一直贪方便,没仔细考虑涉案行为本身是否犯法便“用这条万能钥匙去检控”,令条文越扩越阔,远离立法原意。他反问若某行为本身不犯法,“为何涉及使用电脑就变成犯法?”以本案为例,若老师凭记忆记下或用菲林相机拍下试题再向外宣扬,过程便不涉“取用电脑”,足证控罪不适合用来控告泄露试题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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