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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政治

香港法庭按照基本法及人大释法褫夺多4名泛民立法议员

梁振英政府继成功褫夺支持香港自决的立法会议员梁颂恒和游蕙祯之后,高等法院14日处理政府对另外4名泛民议员涉嫌上任宣誓违法所提出的复核,法官区庆祥在裁决书上表明在按照基本法和人大释法下,又褫夺了罗冠聪、刘小丽、梁国雄及姚松炎的立法会议员资格,议席由去年10月12日宣誓当日起失效。

2017年7月 14日, 香港高等法院裁决褫夺泛民议员(从左至右)罗冠聪,梁国雄,,刘小丽及姚松炎四人的立法会议员资格。
2017年7月 14日, 香港高等法院裁决褫夺泛民议员(从左至右)罗冠聪,梁国雄,,刘小丽及姚松炎四人的立法会议员资格。 图片来源:路透社/Bobby Y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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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言之,特区政府透过司法途径以及人大释法,以宣誓违法的理由,前后褫夺了6个经过一人一票从直选产生的立法会议员。

梁国雄表示,将会对高院的裁决上诉至终审法院,其他3人则表示需要详细了解裁决书后才决定是否提出终极上诉。

法官区庆祥在裁决书上强调,他不同意向上述4个议员提出司法复核,政府是含有政治动机,因为果真如此,为何政府只针对本案4人,而不针对其他人。

法庭同时颁下禁制令,禁止4人再自称立法会议员或履行立法会议员职责,4人并须支付律政司讼费。

法院在裁决书上对上述4人被褫夺议员资格逐个提出法理依据。对罗冠聪一案,法庭同意原告人(特区政府律政司)的陈词,即以客观评定上述的宣誓方式,罗先生并不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即必须真诚及真正地信奉及承诺,他将致力拥护、遵守及履行立法会誓言中列明的责任。法官之称,罗冠聪客观而言,是想借着他的开场白,传递两项信息,其一就是作出立法会誓言的规定,是制度及极权“逼使”罗先生作为当选议员去做的一项事情;及其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利用立法会誓言的规定作为政治工具,逼使他承诺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拥护基本法。

在针对梁国雄一案,法官指出梁国雄宣誓后,身穿写有“公民抗命”字样的黑色汗衫,右手拿着一把张开的黄色雨伞(上面写上包括“结束一党专政”的字句),左手拿着一块展示“人大831决议”字样的纸板,然后他放下雨伞,将一张写有“人大831决议”字样的纸张撕碎,抛向天花,然后离开。

法官称,虽然立法会秘书处视梁的宣誓有效,但法官同意原告人指梁先生并不符合“庄重规定”的陈词。而且在一个合理人士客观来看,他是试图把口号中的额外言词信息,传递作为宣誓的一部分。因此,他的宣誓亦不符合“严格形式和内容规定”。

至于刘小丽一案,刘女士获邀作出立法会誓言后,但尚未读出誓言的字句时,先说出一段开场白,指她本人“定必秉承雨伞运动命运自主精神,与香港人同行,连结议会内外,对抗极权,推倒高墙,自决自强”。然后她缓慢地逐字读出誓言,每字之间有明显的停顿,长达6秒左右。刘女士共花了大约10分钟才以这个方式读完立法会誓言的全文。紧接读完誓言全文后,刘女士说出一段结束词“争取全民退休保障,落实墟市政策,捍卫香港人生活尊严”。

法官认同原告人的陈词,即刘女士的行为客观上清楚显示她并非真正和忠诚地作出承诺,她将致力拥护、遵守及履行立法会誓言中所表明的责任。即刘女士的行为并不符合“实质信念规定”,也违反了“严格形式和内容规定”。

最后有关姚松炎一案,法官指姚先生第一次作出立法会誓言时,他在誓言的中间部分加入和读出这段额外字句“定当守护香港制度公义,争取真普选,为香港可持续发展服务”。其后,秘书对姚先生说,因为姚先生在誓词中加入额外字句,他是无权为他监誓的,并且要求姚先生按照法例订明的格式重新宣誓。在重新宣誓时,姚先生又在誓言完结处加入相同的额外字句。秘书于是告诉姚先生他无权为他监誓。姚先生便回到座位。

法庭同意原告人的陈词,即姚先生于2016年10月12日的宣誓违反了“严格形式和内容规定”。法官指,在法律上,客观地,姚先生拒绝或忽略作出立法会誓言。而立法会主席容许姚先生重新宣誓的决定是错误的。主席的裁决应被推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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