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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法的捍卫者 雅克·马里旦第九节  人的道德感与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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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人的道德感反映着人的本质所要求的基本诉求。正是通过它,人确定了自然法的存在与力量。正义不仅是法律要求,同时也是道德要求。那些违反正义原则的所谓法律裁决,必定违背自然法,因而它一定是非道德的,邪恶的。自然法的本体论要素,就是人性的本质规定。

法国思想家雅克·马里旦
法国思想家雅克·马里旦 © Wikipédia Roger-Violl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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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自然法和人的道德感的关系很有趣儿,今天我们是不是来谈谈?

答:好。只有当自然法和人的道德感连在一起时,我们才能真正体悟到自然法的约束力,因为良知是每一个正常人为人处事的准绳。请听友们注意,我说的是正常人。因为在某些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之下,有一种虽有人形但无人性的生物,他们的行为方式和信条,与人类的文明格格不入。用斯大林的话说,他们是一些用特殊材料制成的人。他们存在的目的就是制造苦难。从宗教意义上说,他们的存在是上帝拿来证明邪恶存在的范例。马里旦的论述,是以普通的正常人为依据,虽然他也举出纳粹作为反证,但我们这里先考虑他的正面论述。他认为,“道德良心的发展史,已经将人性的真正本能与偶然的、乖戾的、反常的本能区分开了。正是这些真正的本质性的本能,使得那些发源自最古老社会共同体的动态性规范谱系,至今仍存活在人类社会中,并获得了更为明确的形式,得到了更为清晰的界定”。那么,什么是真正的“本质性本能”呢?马里旦认为,那就是自然法的第一要素,本体论要素。这是一种对人性的本质性构造的规定,他认为,存在着一种人性,并且这人性对所有人来讲都是共同的。具有智力的人,在行动时知道自己在做什么,所以他能决定自己追求的目的。其次,人必然拥有与他的本质性构造相符合的目的,所谓人的本质性构造,就是人何以为人。他举的例子是,“所有钢琴,不管它们的型号如何,摆放位置如何,都以音乐、发音为目的。如果它们不能够发出这种声音,就应当对其进行调试或者将其废弃”。不过,钢琴的存在,是为了发出美妙的声音,但它无法自己发声。而人则不同,他是一个有意志有理性的存在,所以他有义务去符合人之为人的目的,这个目的我们在前面已经讲到过,就是趋善避恶。马里旦接着推论说,“这就意味着存在着一种人类理性可以发现的秩序或安排,人的意志必须按照这些要求行动,以使自己与人的本质性或必然性目的相符合”。他认为,这就是自然法的本体论要素。

问:照他这个说法,我们可不可以认为,自然法也是一种道德律呢?

答:问得好,他恰恰就是有这个意思。但是他的论述比较复杂,他先断言,所有的自然物,不论动物还是植物,都有自己的自然法,也就是自己的生存规律。花开花谢,生生死死,他举马为例,说马依据它的自然法则生长,却不存在马的道德,因为马不是自由的主体。但是当我们进入到自由主体,也就是人的世界之中的时候,就有了“应该”这种道德含义的要求。他说,“在某种意义上讲,在所有存在物中都可以发现自然法,对人而言自然法是一种道德法。因为人是否遵守它是由自由意志而非必然性所决定的。人类行为属于一个特殊的、特权性的秩序”。随后他就举了一个例子,“禁止谋杀是以人的本质为基础的,是人性本质的要求。‘不得杀人’,这一律令是一条自然法诫令,因为最原始最一般的人性目的是求生,作为人而存在。因为人是人,所以他有生命权”。我们前面说过,马里旦参与过联合国人权宣言的讨论与磋商,正是在这里,他提出种族灭绝这个概念。马里旦说,“根据我刚才提到的观点,灭绝一个种族或类似的人类共同体的行为,将会与人类的本质相违背,因为它与人类的一般目的与内在结构不相容。种族灭绝应被禁止。联合国大会对种族灭绝的谴责,已经宣布禁止这种自然法所认定的犯罪”。

问:由此可见,在马里旦看来,种族灭绝是十恶不赦之罪。

答:因为这是一种本体论性质的犯罪。这个思想对后世影响极大,所以在文明国家谴责中共对维吾尔族实施的暴行时,尽管有人提议使用种族灭绝这个定义,但是美国一直没有采用这个定义,因为就像它的国务卿所说,需要反复核对事实,看你只是把人关进集中营,还是真正实施了屠杀,剥夺了维吾尔人的生命。因为在1994年发生的卢旺达种族大屠杀,当时文明世界因为缺乏明确的判断,几乎袖手旁观,致使上百万图西族被杀害。这使克林顿总统后来懊悔莫及。所以后来当塞尔维亚人对科索沃阿尔巴尼亚族穆斯林开始大屠杀之后,西方盟国强迫谈判。谈判破裂后,北约立即发动了科索沃战争,制止塞尔维亚人的行为。最终南联盟总统米洛舍维奇被国际法庭以种族灭绝罪起诉。所以使用这个罪名要慎之又慎,因为它可能意味着战争。当然,近来中共对维族、藏族、蒙族少数民族进行大规模迫害,这是不争的事实。这甚至违反他们自己的宪法,但这是另一个话题了,我们先放下不谈。

问:从你的介绍中,我们可以看出那些深奥的哲学理论,其实和人类生活的现实有紧密的关系。

答:是这样的。特别是涉及到法律与人性、宗教等等问题时,所有抽象问题都是为了回答现实问题。只是一般人只知其然,而哲学家要知其所以然。马里旦谈人权,先确定自然法对人而言就是道德法,接下来他要谈的是,为什么人有道德感。我认为这是他最精彩的思想。他从一个概念入手来展开讨论,这个概念就是人格personality。他说,“在我们每个人身上,都栖居着一个神秘的事物,这个神秘的事物就是人的人格性human personality。我们知道,任何一个名副其实的文明,它的核心特征就是同情和尊重人的尊严”。这话很重要,请听友们记住,它是我们用来衡量一种社会制度是文明还是野蛮的标准。

问:为什么这么说呢?

答:因为当我们说,他是一个人, 你是一个人时,我们所用的人这个名词,man, homme, 和马、猪等等名词,没有层级上的区分,都指一个生物体。但当我们要强调人高于一般动物时,我们说的是人格person,这个字在古希腊、古罗马的意思是面具。一个人在舞台上带着面具,就显示出他的特殊性。后来它成为人格理论的专门用语。只有一个人他不仅是man, 而且是person时,他才有高出一般动物的特性。这个道理听友们很容易理解,因为我们只说人格,但不会说狗格。当我们发现一个人的行为恶劣邪恶时,我们会斥其不是人。但你一定不是想说,他不是一个直立行走的动物,而是说他缺乏人之为人的品性。你这就是在说他没有人格,没有person。当孔夫子说仁者爱人时,这个仁者就是一个person。他会爱人,而爱是尊严的表征。有宗教信仰的听友们一定知道,当我们谈到神的三位一体时,我们会用到位格这个字。位格就是person。只是由于对神的崇敬,而且相信神不是普通人,所以我们特意选择位格这个字眼。从这个字眼,我们可以看出,person是个有格级的概念。马里旦说,“我们知道,在保护人的诸项权利的时候,恰如在保护自由的时候,我们要随时做好付出生命的准备。在人的人格性中,到底包含着什么,才值得作出如此牺牲?”下次我们来回答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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