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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示威集会须向警方申请 评论指倒行逆施 异见势缩

澳门新例实施,任何人士若要在公众场所集会或示威,通知对象由民政总署转为向治安警察局局长,警方更有权反对和对示威集会施加限制。民主派人士批评,当局此举是把公民的集会权利转为一种治安问题,是倒行逆施,手法靠近中国,预料新例会令反对政府的声音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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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昨日起生效的《集会权及示威权》修订法律订明,举办示威或集会的人士或组织须在活动前三至十五天前以书面通知治安警察局局长,局长可以反对有关活动的举行,又或对示威集会的时间和地点施加限制条款,当中包括要求示威集会地点与政府机关、立法会、中央驻澳机构和外国驻澳代表处所保持一定距离。

修订前的法例自1993年起实行,当时示威集会人士只须知会民政总署管委会主席,再由民政当局转告警方作出准备或配合,澳门行政法务司司长陈海帆提交法案时强调,修例只是职权转移,指政府会从严处理或加强镇压的评论,都是过度解读。

不过,民主派议员吴国昌不认同政府的解释,指示威集会是公民权利,由民政署负责是协调公共空间的使用,但由警方处理则明显把集会视为治安问题,日后一定会从严处理。另外,「青年动力」理事长李国强亦指出,在一个公民社会,市民示威集会应是家常便饭,政府亦不应害怕被监督,但政府的新例明显是想营造和谐社会,不想听取反对声音,方式日益类似中国的管理模式。他预料,市民日后会减少透过示威集会来表达反对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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