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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瑜被重判引发民间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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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4月17日)上午,北京一家法院以“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判处71岁的老记者高瑜七年有期徒刑。从昨天开始,北京的一些敏感人士就被警方控制出行,因此,一般认为高瑜的刑期不会太轻,因此必须预防可能的抗议声音,但今天的七年徒刑重判仍然令外界震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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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官方称,高瑜是因为向海外明镜网泄露了中共一份关于意识形态的文件,即所谓中共中央九号文件《关于当前意识形态领域情况的通报》。

该文件其中提出所谓“七不讲”而被重判。所谓七不讲,指的是“普世价值不要讲;新闻自由不要讲;公民社会不要讲;公民权利不要讲中国共产党的历史错误不要讲;权贵资产阶级不要讲;.司法独立不要讲。

媒体人李建军认为,高瑜因为给外媒泄露“7不讲”,判刑7年。“一个不讲判一年,总而言之,就是不许讲文明”。

律师许思龙有些调侃地提出,高瑜“宣传党的政策,不但无罪,而且有功,应予表彰”。

许思龙质疑说,“执政党的政策文件怎么会成为国家机密呢?执政党的政策出台后,如果不公开宣传,全国人民怎么遵从呢?全国人民怎么知道什么是对,什么是错呢?全国人民怎么抵御、批判错误思想呢?”

张雪忠律师则从法律层面提出,对高瑜的判刑显属枉法裁判。

根据中国《刑法》和《保守国家秘密法》,高所涉的所谓“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指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法定刑期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张雪忠认为,首先,政党的文件不应视为国家秘密,即使是党员也没有保密的法律义务(只有组织义务),更何况非党员公民。

张雪忠认为,如果在法律上把政党文件视为国家秘密,显然是一种党国不分或以党代国的错误做法。另外,一个国家的执政党,本来就应该尽量将它的政治方针、政策立场、执政理念公之于众,以接受全体国民作为国家主权享有者的评判与监督。如果执政党将这些东西都当成秘密,则反而会让人怀疑,它自己的政党利益和国家利益可能是相违背的。

其次,即使政党将它的某些文件视作秘密,也只有党员才需承担保密义务,但这一义务只是一种政党纪律。如果党员违反了这一义务,最多只需接受政党纪律处分,而无需接受国家法律制裁。非党员公民对任何政党的文件内容,则无需承担任何保密义务。

即便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本案所涉文件也不属于《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的国家秘密。

依中国现行的《保守国家秘密法》第2条及第8条第3款的规定,政党的秘密如果属于“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亦属于国家秘密。

虽然《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这一规定,显然有违党国有别的政治原则。但即使不考虑这一点,就是依这一规定的文义,本案涉及的政党文件也不属于国家秘密。

这一规定作为法律规定,其中涉及的“国家安全和利益”,必须是具体和可识别的国家安全和利益,即必须是信息一旦泄漏,就会造成事实上可认定和可衡量的国家利益损失或国家安全恶化。绝不能将信息泄露产生的空乏和抽象的所谓“影响”,视为法定的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受损,否则必将致使国家秘密的范围变得毫无边界,并将使任何公民都可能遭受无妄之罚。

这一规定中的国家秘密,必须是“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这里的法定程序,必须是特定的国家机关依国家法律的规定,所进行的确定程序。政党或政党的任何机构,都无权自行将本党文件确定为国家机密。

事实上,这份执政党文件,既与军事机密、政治人事安排等敏感政务无关,也不关乎经济政策,民生利益分割,只是执政党对其内部政见的总结和调整,与国家利益、国家机密相去甚远。

此前中共老人鲍彤则对媒体表示,“高瑜只是尽了记者的天职。”

在他看来,“中共中央发了一个文件,有什么见不得人的?为什么一个记者说,中共中央发了一个文件,就变成了泄露党和国家机密,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如果这份文件是一个坏文件,是一个祸国殃民的文件,那么这个责任能够由报道的记者来负吗?当然应该是中共中央办公厅来负责”。

对高此番被重判,也有观点认为与她此前在德国之声专栏中,泄露高层斗争细节,并对习有所批评有关,只是借着泄密的由头整治。

旅居美国的温云超认为,“高瑜被重判七年,当局就是想利用挑战公众情绪的方式给社会传达全面压制冻结的信息  有权就这么任性,不服牢饭管够。接下来还有浦志强郭玉闪郭飞雄,相信都会速审速判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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