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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

大律师公会指公民提名、特首须“爱国爱港”均不符基本法

香港大律师公会就特首普选等政改问题提交意见书,对建制派和泛民主派的坚持均有利有弊。公会意见认为,泛民争取的公民提名和政党提名均不符合基本法,但公民推荐则可透过提名委员会的低门坎接受而落实。对于北京或建制派人士要求的特首候选人须「爱国爱港」或须经提委会「机构提名」,公会认为,亦不符合基本法和国际公约的规定。

资料照片:香港泛民主派人士绝食争普选
资料照片:香港泛民主派人士绝食争普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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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派别人士对大律师公会的意见实行各取所需,律政司长袁国强指公会的意见确认了公民提名的不合法性,呼吁集中讨论提委会组成,但对公会批评港府以至建制派企图对普选施加不合理限制,则不予置评。而泛民主派人士则支持公会标榜的真正普选原则,但不明白为何公会指公民提名不符基本法,声言会继续争取,因为那是「市民要的」。

有份提出公民推荐方案的法律学者张达明表示,大律师公会纯粹从法律观点提出建议,但普选方案是政治问题,须靠政府提出可行方案。他续称,问题不在泛民主派,因为当中有不少议员并非一定坚持要有公民提名,关键是政府愿意作出多大退让。

根据大律师公会28日向港府提交的44页意见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有关平等的政治参与和选举权利的第25条均适用于香港,莫说英国在回归前对第25条第2款的保留条文在出现选举后已不适用,事实上,有关保留条款只及行政立法两会的选举,与行政长官选举无关。中国既未在国会(即人大)承认上述国际公约,自然无权对条款提出保留意见。

为此,公会认为,国际公约的平等而普及的选举权利适用于香港的特首普选和立法会选举,而有关权利包括参选和投票权,不能施加不合理限制。有关意见,与中国官员的立场相反。

按此,公会续称,要求参选人爱国爱港、限制参选人在二人至四人之间均不符合公约精神,将在法律上备受质疑。

另外,公会指出,基本法明确排除由全体选民组成提名委员会,提委会亦不应受法例强制提名某些人士,像橡皮图章一样行事,故此公民提名不符基本法。不过,公会认为若参选人取得相当数量的选民推荐,提委会可采用较低、但不等于自动获提名的门坎,认为这可纾缓未能取得某界别利益支持、却有广泛支持的参选人被排拒的可能。

对有建议认为,基本法没有明文禁止其他提名形式,所以提委会之外的其他提名形式应该合法,公会表示不同意,认为这是在不适当情况下使用普通法原则。

公会又指出,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07年12月的决定中提到,提委会的组成可「参照」行政长官选委会的现行规定组成,但这不能理解为「跟随」或「依样画葫芦」,因为选委会与提委会的存在目的及功能都不一样。公会认为,提委会应依据一套能确保全体选民最高参与度,确保个别选民能公平参与的规则组成,并建议废除选举提委会成员时的公司或团体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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