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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法》修法限制环保公益诉讼被批评

6月26日,中国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将审议《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根据《每日经济新闻》的报道,此次修正案中,将把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限定为官办的中华环保联合会一家。环保业界批评说,此次环保法修订,大大限制了其他环境组织的公益诉讼权利,是“严重的倒退”。

环保机构曾试图针对中海油和康菲石油渤海湾油田漏油事故提起公益诉讼
环保机构曾试图针对中海油和康菲石油渤海湾油田漏油事故提起公益诉讼 华媒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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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月1日生效的新修订的中国《民事诉讼法》,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作出了规定,指出“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环保业界批评说,此次环保法修订,大大限制了其他环境组织的公益诉讼权利,是“严重的倒退”。

中国公益诉讼网的社论提出,近十年来各地法院开展环境公益诉讼实验,公民个人、地方性的民间环境组织(主要是民办非企业单位)都曾作为原告提起诉讼,部分案件仍在法院审理中。

这些机构如北京的自然之友、自然大学,贵阳的公众环境教育中心,重庆的绿色志愿者联合会等。环保法的修订看似增加了公益诉讼条款,实质上剥夺了这些积极的环境保护组织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资格。

此前的2012年8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当时,被各界广为关注的环境公益诉讼主体问题并没有涉及其中。

据中国本地媒体的报道,此次二审的版本中则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中华环保联合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环保联合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环保联合会是环保部主管的半官方组织,其网站自述,“中华环保联合会是经国务院批准,在民政部注册,由环保部主管,由热心环保事业的人士、企业、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的、全国性的社团组织。”

目前,中华环保联合会在环保公益诉讼领域并非全无作为,根据公开报道,2009年,中华环保联合会诉江苏江阴港集装箱有限公司环境污染侵权纠纷案;2010年,中华环保联合会携手贵阳市公众环境教育中心,状告贵阳市乌当区定扒造纸厂生产废水污染环境案;今年3月,中华环保联合会向潍坊市中院递交了公益诉状,要求潍坊乐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商品猪养殖场立即停止污染行为等。

实践中,中华环保联合会的这些环保公益诉讼,往往是和地方上的民间组织联手,如果说其限于机构能力,面对全国性的层出不穷的环保问题,其作为相对有限,但仍不算全无作为的话,那么就其各地的分支机构而言,与红十字会的在地方情况类似,更多的是地方环保厅的职能延伸,其在各地的分支机构,基本上则是地方官方实力人士的组合。

以江苏省环保联合会为例,其名誉主席张连珍是江苏省政协主席,其主席方之焯则是江苏省人大原副主任,副主席陈蒙蒙则是江苏省省环保厅厅长,其他副主席大多是当地官场的头面人物,江苏省环保联合会的秘书长王玉华,其官方身份则是省环保厅宣教中心主任。

由于目前各地政府以GDP和招商引资为中心的竞赛,这种官办机构,指望其代表公众利益,主动提出公益诉讼,在目前的环保执法弱势的格局下,几乎不太可能。

中国公益诉讼网的社评认为,这一修正案延续了对民间机构的一贯性歧视和不信任。

首先,民间环境组织参与环境公益诉讼是宪法性权利,公民成立和参与环境组织从事环境保护事业,是宪法基本权利。实践中,为数不多的由各类环境组织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已经产生积极的效果,成为公民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新途径新形式。

长期以来,中国的民间环境组织在消极的环境艰难成长着,但却未得到应有的法律保障。目前,环保组织在环境公益诉讼方面成功的案例并不多见,环保组织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立案率不高:多数地区的法院都不受理民间组织的环保公益诉讼案件,只有云南、贵州等少部分省份的法院受理此类诉讼。

中国公益诉讼网的社评说,此次环境保护法修正案将环境公益诉权排他地独家授予官办的中华环保联合会,彻底湮灭了其他民间环境组织的梦想,也将政府对不同环境组织的亲疏远近态度“暴露无遗”。

也有批评者认为,此次官方这般修法,显然希望遏制民间环保公益组织的以公益诉讼为武器,监督地方环保的热情,在大维稳的格局下,官方担心民间环保公益组织成为地方维权力量集结的某种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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