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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台湾

7名台籍电信诈骗犯在大陆获刑11年至1年不等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4月25日对台湾籍被告人崔培明等22人跨境电信诈骗案做出二审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以诈骗罪判处崔培明等22人有期徒刑11年至1年不等的徒刑,并处以罚金。

图为中国最高法院大门招牌
图为中国最高法院大门招牌 网络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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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社报导,二审法院的判决书称,崔培明等22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组成犯罪集团,在境外冒充司法机关工作人员,通过向不特定多数的中国大陆公民拨打电话、发送事先制作的语音包,谎称被害人个人信息洩露被他人用于洗钱或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在取得被害人信任后套取被害人银行资金,或引诱被害人转账或汇款到“安全账户”,成功实施诈骗19宗,合计骗取人民币约124万元人民币,已构成诈骗罪。  

本案包括崔培明等7名主犯被告为台湾人,据检察机关指控:2016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崔培明等人组成犯罪团伙,在亚美尼亚首都埃里温对大陆境内公民实施诈骗。他们设立诈骗窝点,利用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冒充电信部门、公安局及检察院工作人员等身份,虚构被害人非法洗钱或诈骗等罪名的虚假事实,对大陆居民实施电信诈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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