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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与发展

联合国公海保护公约谈判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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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保护公海公约的首轮谈判会议本月中旬在纽约结束,联合国的193个成员国的代表参加了会议。所谓公海,指的是在各国海岸线以外,两百海里经济区以外的并不属于任何国家的海域,公海面积占地表总面积46%,是国际海运的主要渠道,也是远洋渔船的捕捞区域,但是,令人不可思议的是面积如此浩大的,对地球生态环境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力的公海到目前为止却没有受到国际公约的全面保护。

中国远洋运输船
中国远洋运输船 网络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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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今天的环境与发展节目中我们请法国智库,法国可持续发展与国际关系研究所(IDDRI)的海洋与海岸事务负责人朱利安·罗谢特(Julien Rochette)先生介绍一下签署公海保护公约的必要性以及联合国各大成员国各自的立场。

法广:非常感谢您接受本台的采访,能否解释一下为什么要达成公海保护公约?

朱利安·罗谢特: 公海占据地表面积将近一半,但是,相关的保护措施却寥寥无几。事实上,目前虽然已经存在一些对在公海捕鱼,航行,污染,以及对海生动植物的保护性措施,但是,这些措施存在巨大的缺陷,因为他们缺乏全面性保护,因此并不足以有效的保护公海的生态环境。此外,这些保护措施之间自相矛盾,缺乏协调性,所以,制定保护公约的目的,就是为了协调一致,有效地保护公海。

法广: 联合国各国在公海保护公约谈判中各自持有什么样的立场?中国的立场如何?

朱利安·罗谢特:首先必须强调的是,联合国之所以今天能够召开公海保护公约谈判会议,这主要是由于其成员国的一致呼吁。因为,各国都期待能够就公海保护问题达成协议。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各国之间就不存在立场分歧。事实上,各国之间确实存在分歧。比如说,南部国家则主张分享海洋资源,欧盟则主张设立一个海洋资源保护机制。另有一些国家,比如说,美国,以及俄罗斯等国在此前的非正式谈判中立场就比较僵硬,他们反对将捕鱼行业纳入公海保护公约。所以,从一开始,各国的出发点就不尽相同。至于中国,中国从一开始就站在77国的立场上,虽然公海对中国来说涉及重大的经济以及地缘政治利益,不过,到目前为止,中国始终站在77国的立场上。

法广: 公海保护公约谈判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公约是否已经有大致的轮廓?

朱利安·罗谢特:事实上,未来将达成的公海保护公约的总体框架已经显现,我们知道公约应该总体涉及四个部分。首先是设立公海区域保护机制,因为目前并不存在类似的保护机制。其次,是强迫某些影响海洋生态的开发规划在实行之前进行可行性研究,再次,就是海洋遗传资源的共享,最后第四部分涉及的是如何加强海洋遗传资源的开发及其相关的技术转让问题,公海保护公约的大致结构主要围绕以上四个方面。

确实,2014年投入实施的《名古屋遗传资源议定书》涉及的仅仅是对陆地动植物的遗传资源的保护,为了走出限制,许多国家的企业就将研究目标对准海生动植物,据介绍,美国,日本以及德国等西方发达国家的企业已经拥有目前注册的有关海洋遗传资源的专利权中的绝大部分,这就导致许多发展中国家担心自己会失去对海洋遗传资源的开发权利,从而失去从海生物中提取医药原材料的利用权。

令人惊讶的是公海保护公约中并没有任何有关国际海运的规定,为什么对海洋污染负有主要责任的海洋运输却并不是会议讨论的议题?对此,罗谢特先生的解释是事实上,在公海保护公约谈判准备阶段,海运与捕鱼也都参加被提上谈判议事日程的讨论,但是,就海运问题,由于国际海事组织已经就国际海运做出了多项规定,这就是为什么海洋运输并不是此次会议的讨论议题,当然,这并不意味着会议并不会提到海运问题,因为在涉及设立公海区域保护以及对海洋开发计划的可行性研究等议题的讨论中必将谈及运输问题。但这并不是会议特别谈判的议题。而捕鱼业被排除在外则是由于部分成员国的反对。

联合国会议的谈判议题与舆论关注点并不完全吻合

有意思的是,在联合国召开会议的前夕,舆论普遍关注的是海洋的酸性化以及海平面的升高对海洋岛国的威胁,也就是气候变化对海洋的负面影响,媒体以及海洋专家重点关注的是温室气体的排放对海洋的负面影响.很明显,舆论的关注焦点与联合国会议的谈判议题似乎并不完全吻合。

事实上,2015年签署的巴黎协定中并没有有关公海保护的条款,联合国虽然在1982年在里约通过了海洋法公约,但是海洋法却并未对公海设定任何限制。虽然国际海事组织今年四月签署了有关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的协议,但是,同巴黎协定一样,该协议并没有任何法律约束性,而且缺乏对重大的海洋污染事故的追责机制。

而我们知道,人类活动是海洋生态环境所面临的主要威胁。而国际海运在人类活动中排名第一。全球90%的商品通过水路运输。另外,捕鱼,海洋化石能源的开发,以及海生物基因的开发和海底电缆的设置都严重破坏海洋的生态环境。

联合国公海保护公约是否足以保护公海?

所以联合国本月启动的有关公海保护公约的谈判能够在多大程度上能够应对上述威胁,这也是国际环保组织的担心所在。因为从公海保护公约的大致框架来看,重点似乎更加着重与公海资源的公平分享。

绿色和平组织国际部负责人Sandra Schöttner向法国世界报表示,必须在联合国旗下设立一个国际海洋组织,各国不仅要在如何开发海洋资源上达成一致,更应该就如何保护海洋达成一致,必须权责分明,联合国必须设立一个专门的海洋秘书处。另一家非政府组织Bloom组织的代表Mathieu Colléter也表示目前部分公海海域可以禁止捕鱼,但却允许货船运行,允许能源开发商做能源勘探,所以,必须设立一个全面的保护机制。

著名的自然杂志今年五月刊登了一篇国际海洋研究学者的呼吁书,他们警告说,必须对地球公海的30%的面积实行全面的保护,才有可能避免海生动植物的大规模灭绝。而目前对海洋的保护面积仅仅只达到海洋总面积的7%。专家们因此高声呼吁,必须尽早设立海洋保护区,也就是说,必须在该保护区内禁止任何经济开发活动,而且保护区的面积必须至少达到一百平方公里,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够保护海洋的动植物,保护公海的自然生态。

另外,非政府组织代表还感叹联合国的保护公海谈判并不涉及到捕鱼业,其中主要原因是由于韩国,日本以及台湾都国以已有规章约束为由拒绝将捕鱼议题纳入谈判内容,而事实上,已有的规章存在诸多漏洞,并不足以覆盖全球所有地区。根据国际粮农组织今年公布的有关捕鱼以及水植物的调查报告,最近几年来,公海捕鱼活动大规模增加,市场出售的三分之一的鱼是在违规操作的前提下被捕捉的。这种现象对某些仅仅生活在公海中的回游鱼来说更加严重。

不过,虽然公海保护公约的谈判并不直接涉及捕鱼领域,但是,相关的谈判可以导致限制捕鱼的机构组织之间的进一步合作。

那么,这次首轮谈判是否取得具体的成果,从联合国公告的草稿来看,谈判在协调各方立场上取得一定进展。不过,参加会议的代表向本台表示,会议的最大分歧依然在于公海资源是否是人类共同财富的问题。以法国为代表的欧盟国家主张走出意识形态冲突,绕开共同财富这一分歧焦点,就具体问题制定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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