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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逃犯条例修订

保安局承认今后大陆可“拉人封艇”要求冻结嫌犯在港资产

逃犯条例修订案令所有在香港住民惧怕之处,在于任何人不知何年何月在大陆犯了什么法而突然遭到大陆方面要求引渡,接受大陆的公安和司法处理。但有所不知的是,原来大陆还可以透过香港冻结嫌犯在港的资产。香港大律师公会一名执委形容这等同“拉人封艇”(广东话俗语,即官府抓人,财产也遭没收)。立场接近建制的自由党荣誉主席田北俊说,党已跟律政司表明反对有关修改,如最终通过修例,香港商界为免“上身”,“不会再做法定人”。

香港逃犯条例修订在立法会引发泛民主派和亲中派议员激烈对立,并一度发生肢体冲突。摄于2019年5月11日香港立法会。
香港逃犯条例修订在立法会引发泛民主派和亲中派议员激烈对立,并一度发生肢体冲突。摄于2019年5月11日香港立法会。 图片来源:路透社/James Pomfr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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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局15日承认,修例通过后,大陆公安机关或法院提出要求下,住港人士在港的资产可被冻结及没收,到时可能出现人尚未被定罪,但家财已落入官家手上。此外,保安局同时承认,大陆又可要求港方搜查或检取证据,在香港警方从上到下已经“染红”的情况下,这个要求等于变相协助罗织罪名。

保安局15日回覆立法会法律顾问早前提出的多项质疑时,首次披露修订案细节的另一重点,就是修例建议同时涉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条例,将删除本来“不包括中国的任何其他部份”的限制。

大律师公会执委石书铭曾形容“逃犯条例是抓人,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条例是‘封艇’)”,警告剔除地理限制后,香港执法机关可应大陆要求,在审讯尚未展开的情况下上门搜证,香港个人或公司会因而被冻结或充公被指涉案的犯罪得益。

至于当中的把关角色及程序,按条例要求由香港律政司司长负责接收“请求”,再由律政司司长向香港原讼法庭提出申请,但石书铭指,律政司不会查证内地没收令是否按程序申请,法庭亦无法不遵守。“被告人”唯一的反对机制,是向法院提出上诉及覆核,但跟逃犯条例一样空间有限。

根据现时法例,律政司司长除接受来自外地法院的命令及判决证明,也接受“有关当局”发出的证明书。根据2013年9月内地发出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当中第三条便列明,“对于境外司法、员警机关依据国际条约、协议或者互惠原则提出的查封、冻结请求,可以根据公安部的执行通知办理有关法律手续”,以及“严禁在立案之前查封、冻结财物”。换言之,只需要来自大陆公安部门,已经可以在未经审讯、单是启动调查下,即能向港府发出查封、冻结财物之“请求”。

自由党的田北俊称,律政司早前曾就有关修订谘询立法会议员意见,自由党已表明反对。他又指商界对内地法律制度欠信心,“例如两间工厂在内地打官司,原来有一方有方法,能够影响法官作出对自己有利的判决;又或者跟国企打官司,几乎必输”。

田称假如输官司被大陆法院判决作出赔钱,上诉时若老板返回香港,“原来到时会被申请冻结香港资产”,直言如最终修订通过,“香港商界不会再做内地公司法定人”,避免涉及诉讼或检控时“上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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