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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政治

台湾高院认为刑法「侮辱国旗罪」违宪提出释宪声请

台湾高等法院合议庭三位法官最近审理一桩「侮辱国旗罪」的案件时,认为「爱不爱国旗」是感情,不是法律义务。但目前台湾刑法里订有「侮辱国旗罪」,高院法官认为,此一规定有违宪之虞,因此停止审判,向大法官会议提出释宪声请。

台湾中华民国国旗
台湾中华民国国旗 D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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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独组织「台湾国」的一对陈姓情侣,于2015年双十国庆节伙同另外三名友人,用美工刀割毁新北市中正桥上数十面国旗,并折断部分旗杆,被检察官起诉,新北地方法院依「侮辱国旗罪」判处每人拘役20天,可以易科罚金每人新台币2万元。

事后陈姓情侣与吴姓友人提起上诉,审理过程中,三人向法庭主张,这旗子代表中国人,身为台湾人的他们无法接受;又说,这面国旗不该出现在台湾,它代表殖民及压迫的象征。结果案情逆转,获判无罪。

法官认为,三人毁损国旗的行为,只是为了表达政治意见,不是在侮辱中华民国,而政治性言论应受宪法言论自由的最高度保障,因此改判三人无罪。

但这样的判决让检察官无法接受,向台湾高等法院提起上诉,高等法院三位法官受理后认为,人民爱不爱国的原因在「国家可不可爱」;青天白日满地红有国人认为攸关民族复兴,但也有人认为是鲜血屠杀、殖民旗帜。

法官指出,「侮辱国旗罪」制定于训政时期,应重新检视合宪性与必要性,如有处罚必要,应以行政管制为宜,不应处以刑罚,但这并不代表国旗可任人割裂,仍然可以用毁损罪论处。

目前这个案件已经暂停审理,将等大法官会议做出解释,如果刑法中的「侮辱国旗罪」被大法官会议裁定违宪,将会失去效力,这将是台独组织在对抗中华民国体制的一大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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