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问主要内容
香港/政治

亲中基本法委员陈弘毅也忍不住发表万言书反对逃犯修例

立场亲中而有“香港护法”之称的基本法委员会委员、香港大学法律学院教授陈弘毅,竟然一反凡事几乎都为港府辩护的立场,在3日于港大法律学院所属的法律学网志(见图)发表三万字鸿文,列举多项理由反对政府提出的条例修订方案。他认为修订草案等同订立全新的引渡形式,对逃犯权利保障却低于现有法例,而在行政长官独揽大权的情况下,难以抗拒中央要求。

香港大学法律教授陈弘毅在网志上发表万言文章反对港府逃犯条例修订
香港大学法律教授陈弘毅在网志上发表万言文章反对港府逃犯条例修订 网上截图
广告

特区政府被指为了与中国大陆达成逃犯引渡安排,漠视港人普遍对此引发的安全忧虑,硬要推动逃犯条例修订方案,虽然遭到香港大律师公会、民主派以及包括美国和欧洲多个国家的反对,而香港的主流舆论,甚至包括亲中的星岛日报在内,亦呼吁港府放弃或放缓修例步伐,但特首林郑月娥仍一意孤行,要求立法会在今年7月休假前通过修订案,被质疑修例是北京下的“死命令”。

陈弘毅是宪法专家,亲中立场明显,过去包括支持人大释法和一地两检安排。这次是他罕有地就法律问题与港府的立场迥异。

陈弘毅的文章由港大法律学院副院长杨艾文上载于港大法律学院所属的法律学网志(HKU Legal Scholarship Blog),标题列明是《陈弘毅对香港逃犯条例建议修订的评论》。陈指现有逃犯条例只订立了引渡逃犯的最低门槛,香港与不同国家订立的引渡协议才是对逃犯引渡订立额外保障及规限的途径。根据现行法律,展开引渡程序必须同时符合逃犯条例订立的条件及相关协议的条件。

陈指出,政府的草案为香港与任何未有跟香港订立协议的国家或地区之间引入一种新的引渡形式,即一次性按个案作出“特别移交安排”。在没有协议下,新的引渡制度在某方面来说,比现时沿用的协议方式是较少限制。

文章指,行政长官在执行新法例、决定是否启动“特别移交安排”作一次性逃犯引渡时,当然有可能采取一个极度谨慎的方式,并且只在罕有的例外情况下行使一次性引渡权力,就如英国及加拿大的做法一样。不过,需要承认的是,订立一种由行政司官一人独揽决定权的全新一次性引渡制度,草案无疑是赋予了行政长官巨大的引渡权力,亦等于基本上改变了现有法例,而且删除了原有限制香港与中国其他地区之间的逃犯引渡。

陈弘毅称,现时只有美国的法例设有条文,在没有协议下可以移交逃犯,但有关条文订立了非常狭窄的条件,而且极少引用,只曾在非常严重的罪行下引用过。很多香港人关注,由于行政长官很难拒绝任何中央政府提出的引渡要求,一旦草案所提出的一次性引渡机制引入于香港与中国大陆之间,这种机制将不会仅限于罕有及例外的情况,而会成为一种香港与内地之间的恒常引渡安排,而且缺乏一般引渡协议所提供的额外保障。

陈的文章继续指出,更甚的是,香港的法庭将会置身于一个难为的困境,因为法庭需要决定中国大陆是否符合移交逃犯应该具备的人权标准,尤其是中国并非《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条约成员,但香港的基本法第39条已订明该公约在香港适用。

陈的文章结论提出三点建议,如果港府与立法会仍决意通过草案,仍应考虑一些修改,为一次性引渡订下额外的限制与保障。首先,受规管的可作一次性引渡罪行名单,可限制于最严重的罪行。这样就可以与外国司法管辖区的做法睇齐。

其次,在缺乏引渡协议下,应考虑修订条文不具追溯力,这样一次性引渡新安排就只能适用于新法例条文生效后犯下的罪行。

第三,修例应考虑香港居民豁免于一次性引渡的安排。现时《逃犯条例》第13(6)节及香港与多个国家签订的引渡协议,也保留了香港政府拒绝引渡中国国民的权利。修订方案可以规定香港不会引渡香港居民至内地,但会在香港向有关逃犯提出检控。现时香港与多个国家订立的引渡协议也有订明,若香港拒绝引渡中国国民给协议国,对方可以要求香港检控该逃犯。

立法会议员田北辰也曾建议一个两步骤的修订:第一步,先修订法例以解决不能引渡陈同佳的问题;第二步,引入有别于现有修订条文的“特别移交安排”。陈弘毅认为,他的建议值得支持。

田北辰回应称,很高兴权威法律界学者陈弘毅都支持“港人港审”建议,指对方作为基本法委员会委员应很熟悉有关法律条文,事实上他提出“港人港审”方案前,亦已与包括陈在内的法律学者沟通,因他最初不确定做法是否可行,他指该些法律学者“异口同声都说没问题”,但涉及刑事控罪的全新法例不应具追溯力。他指出,目前港人担心以往有境外犯罪,日后遭要求移交但不获立法会审议的一重保障,故政府若撤回草案可“令好多人释疑”。

电邮新闻头条新闻就在您的每日新闻信里

下载法广应用程序跟踪国际时事

分享 :
页面未找到

您尝试访问的内容不存在或不再可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