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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法能签引渡协议 香港为什么不能

中国与包括法国在内的四个西欧民主国家已签署引渡协议,但资深传媒人刘进图指出,这不足以成为香港修订《逃犯条例》以便中国可以从香港引渡疑犯的理据,因为法国此等《欧洲人权公约》成员国与中国签订的协议有保障条款,例如本国人或引渡罪行被视为政治犯罪,被请求方均可拒绝,但香港并无有关保障,而原有的立法会把关角色更被是次修订废除。

中国香港金融中心区前的维多利亚港  2016年2月17日
中国香港金融中心区前的维多利亚港 2016年2月17日 路透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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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东省人民检察院阳光检务网,截至去年10月,中国已签署并生效的引渡条议有37项,英国、德国、美国及加拿大等民主国家不包括在内,而欧洲有12个国家已与中国签署引渡协议,当中包括法国、意大利、西班牙及葡萄牙等四个民主国家,前两者更是《欧洲人权公约》成员国,支持香港修订《逃犯条例》的建制派认为,其他民主国家可与中国签署引涵协议,香港也应该可以与中国内地达成移交疑犯安排协议。不过,刘进图在《明报》撰文反驳有关言论。

刘进图主要以中法签署的引渡条约为例作出解释,他指出,中法条约第4条订明,「如果被请求引渡人具有被请求方国籍,应当拒绝引渡。」这意味一个法国公民在中国境内犯法后回到法国,中国不可以要求引渡该法国人,只可把犯罪证据移交法国按该国法律审理。反观香港的修订,香港永久居民不获豁免引渡,与中国内地来港人士或外国公民一样,只要在香港,随时可能被移交。

其次,中法引渡条约第3条规定,即使不具充分理由,若被请求方认为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罪行是政治犯罪;或被请求方有充分理由认为,引渡目的是基于该人的种族、性别、宗教、国籍、族裔或政治见解;又或该人被引渡后的处境会因上述任何原因受损,应当拒绝引渡。刘进图认为,法国政府若认为中方引渡要求带政治目的,或者无法确保被引渡者可获公平诉讼,都可以拒绝引渡请求,意味法方除了考虑中方提交的法律文件是否充分之外,亦可考虑涉事人的背景和民意舆情。至于条约第5条更订明,可以人道理由拒绝引渡。反观香港,负责处理内地引渡请求的香港官员其实是由北京的中央人民政府委任的特首和律政司,刘质疑,有关港官「根本不可能拒绝中央的请求」。故此,中法条约中的三项保障,在中港之间的安排中均付诸阙如。

他续称,更甚者,香港的《移交逃犯》条例修订把原来的立法会把关角色废除,交予北京委任的特首和法庭,但当特首首肯并把请求交到法庭批准时,法例容许法院考虑的范围其实相当有限,他举例称,法院不可以质疑中国内地司法水平,不可以复核引渡罪证是否可信,也不可以单纯基于人道理由拒绝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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