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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黄英豪脱行贿罪

港区全国政协委员黄英豪被指以优惠价收购一间珠宝公司,并以出售公司优先股形式令对方账面获利2130万港元(折合约226万欧元),有行贿嫌疑,案件经审讯后,法官今(8日)早裁定,被告没有贿赂动机,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不成立。

资料图片:香港廉政公署外观。摄于2012年3月12日
资料图片:香港廉政公署外观。摄于2012年3月12日 REUTERS/Tyrone S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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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指出,黄英豪于2009年收购金至尊珠宝控股有限公司时,以低于一折的价钱向时任上市公司海域化工副主席兼执行董事许浩明许浩明转让1500万股优先股,作为许浩明在制定或执行收购建议时予以优待的诱因或报酬。许因此账面获利2130万元,有关数额相等于许超过14年的年薪,而黄英豪没有向公司董事会透露与许作出相关交易,触犯《防止贿赂条例》中的第9条,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

本身是律师的黄英豪否认控罪,辩方强调,黄英豪只是想藉优惠价转让股分来嘉奖许浩明的优异工作表现,事实上,黄没有责任申报提供利益,但亦无意隐瞒此事,而大量股票转手亦瞒不过其他股东和董事会成员。

现年55岁的黄英豪,家族与中方友好,于1992年获得中国司法部批准开设国内首个境外律师事务所,连任数届全国政协委员。案件审讯时,黄获得多位名人和前政要撰写品格证明信件,当中包括香港首任律政司司长梁爱诗和前警务处处长邓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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