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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最高检或指于欢辱母杀人属正当防卫但防卫过度

全国关注的山东聊城辱母杀人案昨日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被告于欢因目睹母亲受尽百般侮辱,情急下以刀刺追债人,导致1死3伤。最高人民检察院昨日就此事回答记者提问时指出,案中于欢的行为具有防卫的性质,但明显超出必要限度且造成伤亡,应当认定为防卫过当。二审如何判决受聚焦。

图为山东聊城辱母杀人案报道配图
图为山东聊城辱母杀人案报道配图 网络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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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香港东网今天报道,山东聊城辱母杀人案昨日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检方首先表示,一审公诉、判决认定于欢持尖刀捅刺被害人不具有正当防卫意义的不法侵害前提,未认定防卫性质,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不过,被问到如何认定于欢行为的性质,检方解释,根据《刑法》对特殊防卫的规定,适用前提是防卫人被暴力犯罪的加害人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本案中,虽然于欢母子的人身自由权遭受限制乃至剥夺、人格尊严权遭受言行侮辱侵犯、身体健康权遭受轻微暴力侵犯,但直至警方出警后均未遭任何针对生命权严重不法侵害,故不具有进行特殊防卫的前提。

报道引述检方指,案中死者杜志浩及其他追债人的目的就是把钱要回,手段相对克制,没有暴力殴打于欢母子的意思和行为,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相比「明显不相适应」。而且讨债一方对杜志浩脱裤暴露下体的行为已作出制止;当于欢捅刺杜志浩等人后,其他追债人也是围站在于欢身边,没有明显的暴力攻击。而于欢为了制止不法侵害,摆脱困境,使用致命性工具刺向加害人,造成一死、两重伤、一轻伤的后果,明显属于「重大损害」。

检 方又指,虽然追债方人数众多但未使用工具,未进行严重暴力攻击,于欢身上伤势甚至未达轻伤程度;从防卫紧迫性来看,警方虽然离开事发的接待室,但仍在源大公司内寻找报案者、了解情况。从防卫行为使用的工具、致伤部位、捅刺强度及后果综合衡量来看,于欢使用长26厘米的单刃刀,刺伤死者杜志浩的肝臟,深达15厘米;而造成一死、两重伤、一轻伤的严重后果,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报道说另经调查结论,案发当晚办案警员并不涉嫌瀆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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