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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据「公民不服从」概念太阳花运动霸占立法院被判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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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前的「淡淡三月天」,台湾发生了惊天动地的太阳花学运,三年后的三月间,台北地方法院对当初霸占立法院将近二十天,后来被依煽惑他人犯罪、妨害公务、违反集会游行法等罪名提起公诉的运动首谋份子和参与人员全部判决无罪,在台湾引起很大震撼!

台北101大厦夜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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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年前的太阳花学运,台湾学生透过网络集结,冲入立法院等政府机关,霸占近二十天,捣毁设施,瘫痪议事运作。但三年之后,台北地方法院初审判决,二十二位被告竟全部无罪,让各界十分意外。请你为听友简介一下这个案子!

三年前的太阳花学运总共衍生了三个司法案件,今天宣判的只是其中的第一件「三一八占领立法院」案。被起诉的包括因为这场学运后来当选立委,成立「时代力量」党团的黄国昌,以及当时的学生领袖陈为廷、林飞帆、魏扬等共二十二人。

检察官起诉他们的罪名包括三个部分,第一是煽动他人侵入立法院,罪名是煽惑他人犯罪;第二是立法院外面中山南路的滋扰事件,违反集会游行法;第三是霸占立法院议场近二十天,罪名是妨害公务。

●印象当中,当时台湾的立法院被透过网络集结的学生霸占,门口拦路检查,学生在议事厅里面吃喝拉撒、喊口号、谈条件,前后将近二十天,立法院可以说完全瘫痪了。这样的情况在民主国家非常少见,法官判决无罪的理由是什么呢?

刚才我们提到检察官起诉的三个罪名是「煽惑他人犯罪」、「中山南路滋扰事件违反集会游行法」以及霸占立法院议场近二十天的「妨害公务」。

台北地方法院今天说明无罪的理由是,黄国昌等人在演讲的时候,已经有很多民众翻越围墙进入立法院,而且黄国昌谈的内容属于个人言论,没有煽惑他人的言词,客观上不符合「煽惑」的要件,所以「煽惑他人犯罪」的罪名无法成立。

其次法院认为,这些学生虽确实闯入立法院,霸占议事厅,但他们是有理由的,不是「无故」侵入立法院,而是有正当事由,这符合「公民不服从」的概念。

由于当初审查服贸协议时,国民党和民进党在委员会里讨论时不断彼此攻防角力,最后担任主席的国民党立委张庆忠裁决「视为已审查、送院会存查」,法院认为,这没有依照正当法律程序审查议案,引发各界的批评抗议,客观上具有重大瑕疵,因此,黄国昌、林飞帆、陈为廷等人以占领立法院的方式抗议,就有阻却违法的理由。

●所谓「公民不服从」的概念是什么意思?难道台湾的法院认定,只要是有理由的,即使霸占政府机关也没有罪?

你提到的这一点,的确是关键。台北地方法院特别说明,这个案子是台湾首次用「公民不服从」的概念,认定是不是具有「社会相当性」;如果行为符合「社会相当性」,从中华民国刑法角度看,就没有非难的必要性。这话稍微有点抽象,意思应该是,只要符合「社会相当性」,就算行为触犯了刑法,法院也就不为难你了。

台北法院还特别列举所谓「公民不服从」的七个构成要件,包括:一、抗议对象是与政府或公众事务有关的重大违法或不义行为;二、须基于关切公共利益或公众事务的目的;三、抗议行为须与抗议对象间具有可得认识的关联性:四、必须是公开及非暴力行为。以及五六七分别是,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狭义比例原则。

●台湾舆论界对这个判决有什么评论呢?

联合报的评论指出,台湾民主进程经历数十年,因为投入社会运动而锒铛入狱的不在少数,这些前辈可享受不到现在学运的待遇。评论质疑,现在最大问题是,冲入立法院,占领立法院等行为,真的可以因为政治理由而没事吗?

评论分析指出,对于是否触法,会有两种衡量基准,一是主观犯意、二是客观行为,冲入立法院,客观行为上当然触法,没有疑义,但主观犯意呢?涉案的被告就算在第一时间是基于义愤冲入、占领不予追究,但后续近20天的占领行动呢?既然意见表达已经被看见,政府也做出回应,续占行为是否合法呢?

评论认为,这个无罪判决,与其说是民主运动的大礼,不如说是法治教育的地雷,台湾社会恐怕会再遭到撕裂。另外也有评论认为,这个判决的结果会产生模仿效应,最终台湾的政府和台湾的社会会遭到反扑,自吞恶果。

当然,这个案件尚未定谳,检察官还可以上诉,也有还有「占领行政院」等其他案件还没有判决,值得关心台湾民主发展的全球华人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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