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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玩具枪摆摊老太除夕前获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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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6日,是中国农历新年的腊月二十九,是除夕前最后一天。天津市第一中级法院公开开庭二审赵春华非法持枪案,当庭宣布撤销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的一审判决,改判赵春华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当庭宣布解除其羁押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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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多月前,2016年10月12日,年过五旬的赵春华在“天津之眼”摆射击摊时被抓,涉案的九支枪形物中,六支为能正常发射以压缩气体为动能的枪支。天津市河北区法院一审审理认为,赵春华违反国家对枪支的管制制度,非法持有枪支,情节严重,已经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考虑到赵春华有坦白情节,系初犯,认罪态度良好,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此事经媒体披露后,引发网友广泛批评。一审宣判后,赵春华不服提起上诉。案件后由律师徐昕和斯伟江代理,二审开庭之前,徐昕两次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但均未获得许可。

对此判决,赵春华和她的女儿均表示接受。

二审开庭前,两位律师表示为赵春华做无罪辩护,他们提出现行枪支鉴定标准过低,涉案枪支仅是“玩具枪”,赵春华并不知晓现行的枪支鉴定标准,没有主观的犯罪故意,同时也并未产生实际的社会危害。

赵春华案中,六支涉案的枪支枪口最大比动能为3.14焦耳/平方厘米,斯伟江律师称,打出的子弹在皮肤上只能留下一个红点。现行枪支鉴定标准为,枪口最大比动能大于1.8焦耳/平方厘米,一律认定为枪支。

庭审现场,两位律师就极低的枪支认定标准不合法、不合理再次提出质疑,同时他们认为枪支认定标准所依据的试验及理由,严重不科学不合理。除此之外,关键证据《枪支鉴定书》存在严重问题,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涉案枪形物的提取、包装和送检违法,检材被污染。

据天津一中院官方微博消息,二审法院认为,赵春华明知其用于摆摊经营的枪形物具有一定致伤力和危险性,无法通过正常途径购买获得而擅自持有,具有主观故意。赵春华非法持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六支,依照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属情节严重,应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与此同时,法院称考虑到赵春华非法持有的枪支均刚刚达到枪支认定标准,其非法持有枪支的目的是从事经营,主观恶性程度相对较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相对较小,二审庭审期间,其能够深刻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和社会危害,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等情节;天津市检察院第一分院也建议对赵春华适用缓刑,故酌情对赵春华予以从宽处罚。
对这一判决徐昕、斯伟江表示了遗憾,但仍对各方表达了致谢。

两位律师发布的联合声明称,“作为辩护人,我们的态度是很明确的,赵春华不构成犯罪,任何有罪判决,都是违背了现行法律规定和世道人情,不知者不为罪,且公安部的推荐性标准,不能替代法律。因此,我们对判决赵春华有罪,表示深深的遗憾。”

两位律师表示,“尽管如此,我们也对天津一中院这个折中妥协的判决,感觉很复杂,毕竟,站在当事人利益至上原则,这个判决,比一审的判决,多了一些人情味,赵春华可以回家过年,和女儿家人团聚,虽然顶着犯罪分子的帽子。世事复杂,有时能争取到打折的正义,也不容易,均需大家一起努力。”

徐昕和斯伟江呼吁国人能更多地关心其他因仿真枪入刑或者将要入刑的同胞,如刘大蔚案等。我们应该意识到,个案通过媒体和大众的关注,或许能赢得回应,但更多的,我们要追求法律的良善,就此枪支立法领域而言,我们呼吁国家立法机构或者有权解释法律的机构,能明确出台枪支的标准,对枪支进行分级分类立法管理,对仿真枪的管制区别于真枪。

“控枪政策我们支持,但立法需合情合理,权力和权利要平衡,规则制定者,需要心有敬畏,追求良治,而非简单粗暴,陷民于罪。执法者,当心存良善,敬畏天命。”

在农历新年即将到来之际,他们祝福这个国家,“在所有有担当、有关切的国民的共同努力下,日新、苟日新,又日新,一步步走向善治。为此,每一个公民都当有所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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