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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络安全法》二审 网络审查将有基本法

今天(6月27日)起,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新一轮会议,多项重要法律立法和修订进入议程,除了民法典的最重要部分《民法总则》外,最引人注目的当属《网络安全法》进入二审。

中国《网络安全法》二审 网络审查将有基本法
中国《网络安全法》二审 网络审查将有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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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首次审议了《网络安全法(草案)》,并将该法草案通过网络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法一些规定引起争议,与《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法》、《刑事诉讼法》修订等,一道成为十八大后政治整肃加强的表现。

该法立法主旨强调维护“网络主权”,根据官方就该法做的说明,“网络主权是国家主权在网络空间的体现和延伸”,因此,草案将“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作为立法宗旨,以此作为对“网络自由”的回应。

该法草案第一章规定,由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根据该草案,官方因国家安全和侦查犯罪需要,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提供必要的支援与协助(草案第 23 条),此外根据相关条款,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存储在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公民个人信息等重要数据。

这些规定意味着,无论中国或者外资背景的网络服务商,在中国大陆开展业务,都有法定义务,向侦查“国家安全”案件的侦查机关提供数据资料,这势必产生雅虎信箱师涛案再现的隐忧。

此外,该草案赋予监管部门要求停止传输或删除违法信息,及采取防火墙等措施阻断违法资讯传播的权力(草案第 43 条);因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秩序,“处置重大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需要”,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在部分地区对网络通信采取限制等临时措施(草案第50条)。

台湾中正大学传播学教授罗世宏认为,该法案一是赋予网络监管部门几乎毫无限制的权力,二是加重网络营运业者的责任和义务,三是强化对网络使用者的实名监控,从而一举达成国家安全、网络主权与网络信息安全和社会维稳控制的多重目的。

此外,就国家安全和犯罪侦查所需要的监听职权而言,该法完全未规定相应的侦听职权和程序,引起政府部门可能滥用权力的疑虑。就个人资料保护,该法案只对网络营运业者的个人资讯收集、处理和利用等各项规则和流程做出限制,“但对于个人信息收集、处理和利用的另外一大主体 政府机关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却一笔带过,或根本不提。”

因此,罗世宏认为,该法案一旦成为正式法律,大陆行之有年的网络审查和监控作为将穿上更符合其“国情”、又兼具“合法性”的外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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