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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府拒追究梁振英秘收5000万案法律学者批评是沆瀣一气

全国政协副主席、前香港特首梁振英秘密收取澳洲UGL公司5000万元台底分手费一案,廉政公署12日宣布完成调查,并征询律政司意见,律政司认为没有足够证据向梁振英提出检控,廉署将调查结果呈交审查贪污举报谘询委员会审议,获委员会同意毋须作进一步调查,意味UGL案被澳洲传媒踢爆4年后,梁振英终于得到脱身。

资料图片:前香港特首梁振英2016年11月20日在利马亚太经合组织领导人峰会上。
资料图片:前香港特首梁振英2016年11月20日在利马亚太经合组织领导人峰会上。 图片来源:路透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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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律政司这个决定,有大律师和法律学者批评是理据不足,欠缺法律逻辑,有多个关键问题未有解释清楚,亦无披露外间独立法律意见,难以令人信纳。律政司堆砌借口让梁振英脱罪,是对香港法治进一步打击。香港大学法律学院首席讲师张达明认为,律政司的声明未有披露处理的程序,亦未有交代有否谘询外间的独立法律意见,难以信纳律政司的说法。

廉署12日傍晚发声明,指梁振英一案,以及梁振英被指与民建联立法会议员周浩鼎涉嫌干预立法会调查UGL一案,已经完成调查,并已向律政司征询法律意见。律政司认为没有足够证据向上述人士提出检控而达致合理机会定罪。廉署按既定程序,将相关调查结果呈交审查贪污举报谘询委员会审议,获委员会同意毋须作进一步调查。

律政司随即发表声明,阐述决定不起诉梁振英的理据,指梁振英的雇主戴德梁行(当时梁尚未出任特首)知悉梁振英与公司未来的收购者UGL公司签订协议,并接受UGL的400万英镑(约5000万港元)款项,以“不作竞争、不作挖角”,又指戴德梁行当时财政困难,梁与UGL的谈判符合戴德梁行的利益,由于证据未能确立戴德梁行不同意梁接受相关款项,或属于防止贿赂条例第9条,针对的代理人接受利益罪行,所以无合理机会就有关梁振英贪污的控罪达致定罪。

对于梁振英被指没有向有关当局申报利益的指控,律政司表示,由于梁振英没有利益冲突,亦没有法律规定他需要申报其成为行政长官之前,与UGL签订协议会获得金额,因此他没有申报并不构成任何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

廉署前总调查主任、大律师查锡我表示,不掌握所有调查资料,难以判断律政司是否有足够理由不起诉梁振英。他认为事件仍有不少疑点,包括部份款项是在梁担任特首时收取,而UGL有竞投港府工程项目,已构成潜在利益冲突;律政司无清楚交代戴德梁行董事局曾否通过梁振英收取UGL款项,“根据防贿条例第9条,梁振英作为代理人必须获主事人、即戴德梁行董事局批准,但律政司声明没有讲清楚梁振英有没有获董事局批准。”他又质疑为何UGL不直接将该笔款项交予戴德梁行,只向梁提供款项,“UGL不担心戴德梁行其他董事跟它竞争,只担心梁振英跟它竞争”。据报道,当时有另一间中国公司提出更高收购价收购戴德梁行,查锡我反问:“收少了钱,是不是对戴德梁行构成损害?”

资深大律师梁家杰指出,就算戴德梁行财政拮据,急于求售,但逻辑上并不代表戴德梁行小股东必定愿意让梁振英私下与收购者达成协议,亦不代表小股东利益没有受损,不能一下子便跳到“梁振英与UGL谈判符合戴德梁行利益”这结论。他又批评,律政司声明称“证据未能确立戴德梁行不同意梁振英接受这些款项”,用字十分奇怪,令人质疑戴德梁行内究竟是谁人同意梁振接受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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