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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立法会

在任议员会议内抗议被控藐视立法会 历史首次

激进民主派立法会议员梁国雄早前因为在会议上抢走官员文件,被控「藐视立法会」,下月到法庭应讯,成为首位在任议员被保障议员发言权的条例检控。梁国雄形容事件是「荒天下之大谬」,忧虑一旦罪成,限制议员日后在会议内的抗争行为。

资料图片:香港立法会门外。摄于2016年11月7日
资料图片:香港立法会门外。摄于2016年11月7日 图片来源:路透社/Bobby Yip/File Pho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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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权力及特权条例》旨在保障议员于立法会会议上的发言不受法律追究,但当中17(C)条订明,任何人在会议期间引起或参加任何扰乱,致令相关会议程序中断或相当可能中断,即触犯「藐视立法会」罪。

当局是以梁国雄去年11月15日在立法会房屋及发展事务委员会的行为作出检控,当天会上,别号「长毛」的梁国雄因不满时任发展局副局长马绍祥声称没有泄密公司资料,于是抢走对方桌上的活页夹,交予另一议员,在会议主席麦美娟多番警告无效后,被驱逐离场,而接获文件的议员有阅读文件,其后归还文件予马绍祥,会议继续。马两日后报警。

负责提出检控的律政司长袁国强强调,检控完全基于法律考虑,但同时指出,作为议员,监察政府职务之时,亦需要守法。具法律背景的建制派议员梁美芬指出,「长毛」抢走文件行为夸张,但港府以此条文控告议员是否适合,则仍须研究。

另一方面,「长毛」和数名民主派议员均指出,以保障议员表达自由的条例检控议员,做法荒谬。「长毛」更担心,一旦罪成,民主派日后在会议上抗议亦会被控。不过,本土派议员朱凯迪表明,不会因为今次事件而退缩,否则便有负巿民所托。此外,泛民议员杨岳桥认为,议员的行为应由选民定夺,或在政治上施压,而非由政府干预,形容政府越来越过分。

「藐视立法会」一旦罪成,最高可被判罚一万港元及监禁12个月。而梁国雄在2004年当选议员前,曾三次以市民身分旁听立法会会议时叫嚣,被判藐视立法会罪成,刑期介乎7日至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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