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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丹的主权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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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与拉波哀西同年诞生的让·博丹 (Jean Bodin) 是国家政治学说的核心概念“主权”(La souveraineté) 的创造者。在拉波哀西向暴政、暴君发起攻击时,他却提出君王是国家主权的代表。这个主权是不可让度,不受一般法律约束的。从表面上看,他是君权的维护者,专制制度的鼓吹者,但他对政治哲学却有极重要的影响。

最早提出主权学说的法国思想家让·博丹
最早提出主权学说的法国思想家让·博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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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主权这个词是我们现在最常听到的词,国家主权、人民主权,但恐怕很少有人知道它是博丹所提出的,请你给听友们介绍一下吧。

答:好。先说说博丹这个人。他和拉波哀西同年出生在卢瓦河下游的昂热,他研习法律出身,却对历史极有兴趣,认为只有读史,认识历史上人的善恶,才能在现实中认识善恶。他的名言是“研究历史是了解政治的开始”。博丹博学多才,熟悉多种文字,他的第一部著作是《历史易知论》。和拉波哀西不同,他考察政治不是从古典理想和理论出发,而是从他身处的时代去观察和判断,提出他的理论。博丹和亨利三世的宫廷过从甚密,他曾被亨利三世选为第三等级加入布鲁瓦议会的代表。1562年法国宗教战争开始,拉波哀西在此时已经逝世,他没有看到法国宗教分裂、王室衰微引起的大混乱。博丹却是亲眼目睹、亲身经历了残酷的宗教战争。特别是经历了圣·巴特罗缪大屠杀。法国在30年的时间里,新教(胡格诺教)与天主教共进行了八次激战,国家几乎被宗教分裂毁掉,连国王都几次遭劫持。那时法国真是杀得天昏地暗、尸横遍野。以最典型得圣·巴特罗缪大屠杀为例,新教首领克里尼海军大元帅来巴黎参加纳瓦尔国王亨利,也就是后来的亨利四世与查理九世的妹妹玛格丽特的婚礼。有人试图暗杀他。在追逐凶手的过程中,天主教首领吉斯公爵借口新教徒要暴动,要挟查理九世下屠杀令。1572年8月23日夜间,卢浮宫对面的奥克塞尔教堂敲起钟声,天主教徒开始对全城的新教徒大开杀戒,乱杀一气,巴黎街巷尸骨成堆,血流成河。后来屠杀向全国蔓延,全法国被杀害的新教徒有3-5万之多,大仲马的名著《玛歌皇后》写的就是这段历史。

问:看到这种混乱的局面,法国的思想界一定会有反思吧?

答:确实如此,博丹的《国家六书》(Six livres de la Republique) 出版于1576年,是在圣巴特罗缪大屠杀四年之后。威尔杜兰说他的书是沾着血写的。Republique 现在通译共和国,但博丹的书不仅讨论共和国,而且讨论其他国家类型。所以称它为《国家六书》较为准确。我们知道,柏拉图的名著《Republique》通常译为《理想国》。其实他是在讨论希腊的政制。现在有人干脆就把他译为《王制》。正是在这部书中,博丹提出了一个对后世影响极大的观念“主权”。所谓主权,就是一种排他性的、不可分割让度的、不受一般法律仲裁的绝对权利。每一个国家都是一个主权实体,但是国家主权属于谁,由谁行使,是区分不同国体的标志。博丹心目中的主权者,就是君王。他甚至公开主张,君王无论做什么,臣民也不得抗拒,更不能推翻和诛杀。这显然是他受到新教徒所主张的反抗暴君,甚至诛杀暴君都是合理的这一信条的刺激。因为宗教战争期间,王权软弱,无法控制和调和新教与天主教的冲突,从而引发全国混乱,造成对国家和人民的极大损害。这种混乱促使博丹寻求解决之道,他选择了君王做主权者,由君王掌控主权,行使立法权。这样他只需从国家安定的角度立法,而不必考虑民众的认可。所以以君王的自由意志来立法,是主权的第一特性。由此,才引出主权§§的其他权项,如对外宣战与媾和的权力,对内赋予某一社会集团以特权的权力,终审与赦免的权力。但是君王凭什么拥有主权呢?博丹给出的理由很简单,因为君王是上帝在人间的代表,上帝并不直接统治人间,而由君王代他来行使权力。所以从表面上看,博丹是一位君权神授论者。

问:博丹的思想和拉波哀西的《自愿奴役论》真是完全相反。

答:其实并不那么简单。两人的论证和所得出的结论确实像是两种思想体系,一为自由主义,一为专制主义的。但他们考虑的问题是一样的,也就是如何让人民的财产、安全和尊严受到保护。拉波哀西面对的是已经存在的暴君,现实的暴政,他要让人民以自己的行动来推翻暴政来保护自己的财产和尊严。博丹却是从历史上,从可能性上来考虑主权者,所以在他那里君王可能是明君,能够保护人民。他花很多篇幅来论证君王行使主权的目的,在这一点上,他完全回到希腊哲人所认定的,一个好的统治者,就是能够使一个民族向善,去追求幸福。苏格拉底曾经斥责雅典的统治者,说他们只知道用船舶拉来的货物填满城池,却不知美德为何物。他这是把伦理上的目标当作了一个城邦最重要的目标。那么一个君王作为主权者,他要干什么呢?博丹以为,主权是用来维护正义的。他分析了主权的至高无上,甚至提出主权者立法,却不受其法制约。这岂不是可以无法无天了吗?但请听友们记住,博丹对主权者是有一个大限制的。他说:“如果说主权是不受一切法律限制的权力,那你就找不出一个拥有主权的君主。因为所有君主都要受自然法制约”。在这里我们就可以看出来,博丹以为,在现实社会的运作中,为求民族统一、国家安定、人民受到保护,将主权授予君王是个好办法。但是在现实立法中,凭借自由意志的君王,最后还要受一个法外之法、法上之法的限制,这就是我曾向听友们介绍过的自然法的观念。现在我们可以再多说几句。在人类心灵的追求中,有一个永恒不变的正义观念。听友们可以想一想,你可能不懂法律,甚至你可能连字儿都不识,但你碰到了一件事儿,你会下个判断,这事儿公正不公正,你从哪儿来的这个观念呢?西方的自然法学派认为,这个正义观是人类的权威(主权者)所应该表现出来的。但它却不是由人类权威(主权者)所造就的。用哲学术语来说,正义是存在本身而不是外在的力量所造成的东西。这种正义出自更高或终极的法律,出自宇宙之本性。因此法高于立法,立法者在法之下,服从于法。博丹正是因为相信自然法的存在,才敢于将君王视为主权者。但这个主权者,必须服从最高的正义和至善。其实大家常说一句话,人在做,天在看,就是这个意思。天在看,就是说,有永恒和至高无上的正义在审视、监察、奖惩人类的行为,主权这个观念后来有很大的变化,到卢梭提出人民主权后,这个概念成了一个革命性的概念,这些是后话,我们会慢慢谈到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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