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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京专栏

第三次逮捕戈恩的来龙去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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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日本的各个大媒体纷纷预告,因在日产汽车公司有价证券报告中隐瞒记载并提出的日产原会长戈恩将得到保释之际,东京地方检察厅特搜部21日,又以戈恩涉嫌在2008年将私人投资损失转嫁给日产汽车公司,填补亏空,触犯《公司法》的“特别渎职罪”,第三次逮捕戈恩。

12月20日日本电视报道戈恩案件
12月20日日本电视报道戈恩案件 BEHROUZ MEHRI / AF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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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日本的《刑事诉讼法》,对于因涉嫌某种罪名被警察逮捕的人,警方将对其进行依法搜查,但是警察的搜查限制在48小时内,如果认为确有犯罪嫌疑,就要在48小时内送检,而检察方面的搜查限制在24小时之内,如果觉得时间不够,就需要向法院请求拘留,从检察方面向法官请求拘留之日算起,如果10天之内不提起公诉,必须将涉嫌者释放,但是如果检察方面认为有“不得已”的理由,可以向法院方面申请延长拘留时间,最多延长十天。就是遭逮捕的遭关押时间被限定在23天以内。

如果不是法律上规定的不能保释的情况,到23天之内如果涉嫌者方面申请保释,就应该保释。 而日本的刑事诉讼的原则是:“涉嫌一桩罪状逮捕一次拘留一次”,如果检查方面是用同一种罪名申请拘留,一般最多是20天,但是如果有新的证据发现新的涉嫌罪状,可以对涉嫌者进行再逮捕。 在戈恩案中,检方到了12月10日的延长期限,则对戈恩和前董事长格雷格・凯利同时实行再逮捕与起诉。

当再逮捕的期限到要期时,东京地方检察院再次向法院提出延长戈恩和凯利的拘留时间,东京地方法院20日,对于东京地方检察厅特搜部延长拘留戈恩和凯利的请求,予以驳回,东京地方检察厅特搜部提出准上诉,再遭法院驳回。 因为地检两次逮捕戈恩和凯利的理由,一是以涉嫌从2010年度到2014年度5年时间里,将戈恩计99亿9800万日元的报酬,记载为49亿8700万日元,于11月19日对两人的逮捕;二是以两人涉嫌到去年为止的3年里,以有价证券报告中少记载40亿日元的报酬为理由,于12月10日的再逮捕,是用同一涉嫌罪名分两次进行逮捕,因此法院方面指出:是事业年度相连的连续的事件。

因此驳回检方的延长请求和准上诉,法院认为:“这是考虑到搜查过程和进展状况的正确判断”。 但是东京地检特搜部不甘心,又以戈恩涉嫌在2008年将私人投资损失转嫁给日产汽车公司的新罪名,将戈恩第三次逮捕。检方指控戈恩涉嫌在2008年10月前后,管理他资产的管理公司与日本新生银行缔结叫做“掉期交易”(Swap)的金融衍生品交易,当时由于雷曼兄弟危机,日元急速升值,产生约18.5亿日元(约合人民币1.1亿元)损失,银行方面指出他担保不足,要他追加担保金,而他提议,把签订这笔交易合同的管理他资产的管理公司的签约人换为日产,让日产替他承担了这笔损失,但是后来,证券交易等委员会和监察法人等指责这种做法不当,因此签约人又转回了管理他资产的那家管理公司,而他的沙特阿拉伯朋友为他做担保,向新生银行垫付了约30亿日元的保证金,使他度过了这场危机。

检方指控戈恩在2009年6月至2012年3月分4次让日产的分公司向这个为他担保的朋友相关银行账户汇入16亿3000万日元,给日产造成了损失,检方认为这是为了答谢他这位沙特阿拉伯朋友或返还垫付资金的一部分。 但是据悉戈恩辩解说:在雷曼兄弟危机的时候,需要紧急追加担保,我在准备钱的时候,一时让日产担保,并保证绝对不会出现损失,实际也没有出现损失。

而对于第二个指责,戈恩则指出:是日产委托他做工作,这笔资金是作为促销费给他的报酬。 戈恩说:这位朋友是沙特阿拉伯经济界的重要人物,帮助日产在当地的代理店解决了所遇到的麻烦,这是给他的报酬,金额是由对方决定的。 虽然日本刑事诉讼的原则是“涉嫌一桩罪状逮捕一次拘留一次”,但是这次东京地检又拿出了新的指控,东京地方法院虽然驳回地检延长拘留的请求和准上诉,而这次也不得不同意延长戈恩的拘留时间,决定承认地检将戈恩拘留到2019年元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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