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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生活

CIJ-国际法院就澳大利亚控告日本南极捕鲸研究计划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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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政府4月18日周五宣布,鉴于荷兰海牙“国际法院”(CIJ)在3 月底裁定日本在南极海域的科研捕鲸违反了《国际捕鲸管制公约》,东京决定放弃今年2014年度的南极科研捕鲸计划(JARPA II),但将在今年秋季结束前制定新计划,争取 明年2015年度重启南极捕鲸活动。本次“法律生活”专题为听友们介绍本台日前收到的海牙“国际法院”编号为2014之14 (N°2014/14) 有关澳大利亚控告日本在南极捕鲸活动的新闻公报(法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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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公报说,“国际法院”做为联合国属下主要司法机构于2014年3月31日做出裁决,日本的南极捕鲸研究计划第二阶段(JARPA II)不符合《国际捕鲸管制公约》中的三项设置。新闻公报特别指出,“国际法院”的这一裁决是最终的、不可上诉的和各方都必须执行的。

新闻公报显示,“国际法院”的这一裁决有七项内容:
第一项,“国际法院”全体成员一致声明说,对澳大利亚于2010年5月31日提出的诉状具有管辖权;
第二项,“国际法院”以12票对4票声明说,日本在南极捕鲸研究计划第二阶段框架内颁发的特别许可证不属于《国际捕鲸管制公约》在第八条第1段中的预设情况;
第三项,“国际法院”以12票对4票声明说,日本在南极捕鲸研究计划第二阶段框架内颁发允许杀死、捕捉和处理长须鲸、座头鲸和南极小须鲸特别许可证的做法,与《国际捕鲸管制公约》附件规章第10 e段中的规定义务不符;
第四项,“国际法院”以12票对4票声明说,日本在南极捕鲸研究计划第二阶段框架内杀死、捕捉和处理长须鲸的做法,与《国际捕鲸管制公约》附件规章第10 d段中的规定义务不符;
第五项,“国际法院”以12票对4票声明说,日本在南极捕鲸研究计划第二阶段框架内,在南冰洋鲸鱼避难水域杀死、捕捉和处理长须鲸的做法,与《国际捕鲸管制公约》附件规章第7 b段中的规定义务不符;
第六项,“国际法院”以13票对3票声明说,日本在南极捕鲸研究计划第二阶段框架内,遵守了《国际捕鲸管制公约》附件规章第30段中的规定义务。
第七项,“国际法院”以12票对4票做出决定,日本必须撤销在南极捕鲸研究计划第二阶段框架内已经颁发的所有许可证、授权和执照,并且不可在此计划名义下批准任何新的许可证。

据介绍,澳大利亚政府于2010年向海牙国际法院提起诉讼,控告日本在南极海域进行的调查捕鲸实质为商业捕鲸。澳大利亚表示,日本在两个阶段的捕鲸计划中,每年捕杀数百头鲸鱼,现已共捕杀了大约一万头鲸鱼;鲸鱼肉在日本市场销售流通,有违《国际捕鲸管制公约》;澳大利亚要求日本停止上述捕鲸活动。

针对澳大利亚向“国际法院”提出的这一诉讼,日本一方面质疑“国际法院”的管辖权,另一方面解释日本的捕鲸活动是为科研调查所需,而销售鲸鱼肉也是国际公约所许可的。对此,国际法院指出,《日本捕鲸研究计划》不符合其申明的科学目的性质,没有证据显示日本对替代性的非致命研究方法的可行性或实用性开展过任何研究。

就“国际法院”3月31日的裁决结果,日本政府4月18号周五正式决定,放弃本年度的南极科研捕鲸计划,但今年2014年度在西北太平洋继续实施科研捕鲸。共同社4月19日周六报道指出,日本农林水产大臣林芳正(Yoshimasa Hayashi)强调,东京的最新决定已最大限度地考虑了【国际法院】的判决结果,希望获得澳大利亚等反对捕鲸国家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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